網友提問:某同志2023年立案,2024年開展2023年度考核工作時處于立案期間不確定等次,2024年終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24年考核不得為優秀等次,2023年是否可以補定為稱職等次?
下面是小編結合相關政策文件進行的分析,供各位朋友參考!
一、核心政策依據
要準確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厘清兩個核心文件:
1.《公務員考核規定》(2020年12月)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定等次。"2.《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第六條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其中,第一條明確:"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關鍵爭議點:黨內警告是否屬于"警告處分"?
問題的核心在于:立案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是否適用"給予警告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定等次"這一條款?
實踐中存在兩種理解:
理解一:嚴格區分黨紀與政務處分(不能補定)
認為"警告處分"僅指政務警告(行政警告),不包括黨內警告。理由是:
1998年文件第六條后半句已明確,給予黨紀處分的應按對應條款辦理
第一條對"黨內警告"的規定僅限"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未明確可補定立案期間等次
認為"警告處分"應包括黨內警告和政務警告,兩者均屬輕處分,影響期均為6個月,應同等處理。給予黨內警告的,立案期間應補定等次,只是不能評為優秀。
三、相關實踐與政策分析1. 官方政策答疑明確支持"可以補定"
共產黨員網(中央組織部黨員教育中心主辦)曾對此有明確答復:
"結案后,給予黨內警告和政務警告處分或者不給予處分的,可以補定2022年度考核等次為合格,不能為優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政務記過以上處分的,2022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這一答復來自共產黨員網"黨務問答"欄目,由資深黨務工作者回答,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2. 政策邏輯的一致性
《公務員考核規定》第三十條明確:
"受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誡勉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受政務處分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這一條款將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在考核處理上的規則進行了銜接。《公務員考核規定》(2020年)作為最新規定,其第二十八條的"警告處分"應作廣義理解,涵蓋性質和程度相當的黨內警告和政務警告。
3. 避免實踐中的不合理現象
如果給予黨內警告就不能補定立案期間等次,會出現以下悖論:
同樣違紀情節,給予政務警告的,2023年可補定為稱職,2024年不得評優
給予黨內警告的,2023年不能補定(永遠缺失),2024年不得評優
這種"同類情況不同處理"的結果顯失公平,違背制度設計初衷。
四、小編的分析與建議
綜合政策文本、權威解讀和實踐邏輯,本文認為:
? 2023年度考核可以補定為"稱職"等次
政策依據:
符合《公務員考核規定》第二十八條"給予警告處分的,按照規定補定等次"的立法本意
黨內警告作為輕處分,應與政務警告同等處理
共產黨員網等權威平臺答疑支持此解釋
限制條件:
不能補定為"優秀"等次(黨內警告處分影響期內不得評優)
補定程序應規范,需單位考核委員會研究決定并書面通知本人
參考資料:
《公務員考核規定》(2020年12月28日)
《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
共產黨員網相關問答
甘肅紀檢監察網相關解讀
《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組通字〔2016〕60號)
信息來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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