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在現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關于伙食補助費報銷的計算標準,是不考慮出差當日的出發時刻和返程當日的返回時刻,仍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的嗎?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明確,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對于因特殊原因在夜間零點左右到達的行程,原則上不增加出差天數。
2.問:行政政法司領導您好! 2007年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其中第1條規定“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可比照機關正副司(局)級差旅費標準報銷”。不知道這一條目前對事業單位還是否適用,謝謝!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印發后,上述規定已廢止。財行[2013〕531號文件取消了事業單位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與行政單位相應級別的對應關系,主要考慮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業單位實行較為靈活多樣的崗位管理方式,難以與行政單位行政級別直接--對應。同時,財行〔2013〕531號文件要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3.問:您好,差旅費管理辦法中伙食補貼和交通包干費兩項能不能對公出的兼職人員發放。
答:差旅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是用于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伙食和市內交通支出,包干使用,不屬于工作報酬。能否對兼職人員發放差旅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應根據兼職人員及差旅活動的具體情況區別確定。
4.問:財行[2013]531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1.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2.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相關職務人員的解釋是什么?(本單位是教學醫院:有教授和醫師等) 是參照 【財行(2006)313號】嗎? 財行[2016]540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這個解釋是單指利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限額嗎? 如本單位職工外出參加培訓,1天1000元培訓費用,費用受此規定限制嗎?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取消了事業單位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與行政單位相應級別的對應關系,主要考慮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業單位實行較為靈活多樣的崗位管理方式,難以與行政單位行政級別直接一一對應。同時,財行〔2013〕531號文件要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因此,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問題,應由事業單位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在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明確。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規范的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因此,“本單位職工外出參加培訓,1天1000元培訓費用”不在上述培訓費管理辦法規范范圍內。
5.問:尊敬的財政部領導:因工作需要,本人近期在學習執行文件過程中,遇到一些困惑,懇請領導解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第7條中“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請問這里的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從出差目的地到家庭所在地單程費用,還是往返費用(往返各不超過單位駐地到出差目的地費用)呢?
答:此處的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從出差目的地到家以及從家返回單位的交通費支出。
6.問:按國家差旅費與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培訓單位應承擔培訓期間的費用,參加培訓人員回單位報銷時只報銷往返的差旅費。但實務中,還是會有一些培訓要求繳納培訓費(主要是教學組織、教師相關費用)外還要求食宿自理。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審批同意參加食宿自理的培訓,產生了培訓費及住宿費及伙食費,在差旅費報銷時,除培訓往返兩天的差旅費外,培訓期間的差旅補助如何計算?特別是要請教其中涉及市內交通費與伙食補助費如何計算?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明確,到常駐地以外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和培訓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如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參加了食宿自理的培訓,住宿費和伙食費可按差旅費管理規定報銷,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如培訓期間因工作需要發生了市內交通支出,可按差旅費管理規定報銷。
7.問:您好!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 [2006]313號)中對事業單位正高職稱乘坐軟臥有相應規定,上述文件廢止后,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中似乎沒有了這一部分內容。請問按照目前的規定,事業單位正高職稱出差可以乘坐軟臥嗎?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取消了事業單位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與行政單位相應級別的對應關系,主要考慮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業單位實行較為靈活多樣的崗位管理方式,難以與行政單位行政級別直接一一對應。
同時,財行〔2013〕531號文件要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因此,關于事業單位正高職稱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問題,應由事業單位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在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明確。
8.問:行政政法司領導您好!2007年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其中第1條規定“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可比照機關正副司(局)級差旅費標準報銷”。不知道這一條目前對事業單位還是否適用,謝謝!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印發后,上述規定已廢止。財行〔2013〕531號文件取消了事業單位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與行政單位相應級別的對應關系,主要考慮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業單位實行較為靈活多樣的崗位管理方式,難以與行政單位行政級別直接一一對應。同時,財行〔2013〕531號文件要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9.問: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財辦行〔2014〕90號)“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請問如何理解“參照本辦法執行”?是否不得違背任何其中一條的規定?如果一家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也未進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的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報銷往返駐地和機場、火車站的出租車費并同時領取當天的交通補助80元是否屬于“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違規行為?或者該事業單位有權限制定此類規定?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即,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參考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原則上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基本管理規定等應保持協調一致。按照規定,出差時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10.問:財政部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出差、出訪開支住宿費,按定額標準和天數計算、控制。該“天數”的含義是指自然日歷天數,還是指夜晚數?”這一問題的答復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規定,住宿費應當在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和費用標準之內,據實報銷。”財政部答復中的“住宿費應當在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和費用標準之內,據實報銷”,在某些單位存在不同解讀,特此提請財政部進一步澄清含義。第一,是“住宿費應當在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和費用標準”的含義如何理解。內部審計人員的解讀是,出差(出國)期間的每日實際住宿費均不能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單日費用標準。即:即便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乘以每日費用標準的總金額未超標準,但其中某天的實際住宿費超過單日費用標準,則應予以扣減單日超標準部分,否則應定性為超標準開支住宿費。財務人員的理解是“住宿費應當在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和費用標準之內”是指總額控制,出差(出國)期間可以調劑使用每日費用標準,即:如出差(出國)期間內的某天住宿費因客觀原因超出財政部規定的每日費用標準,但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與費用標準乘積的總金額并未超標準,則可以正常報銷,不屬于超標準開支住宿費的性質。第二,是“據實報銷”的含義如何理解。內部審計人員的解讀是“按實際住宿的夜晚數乘以每日費用標準憑據報銷”,具體解釋為,如果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是N天,但實際住宿的夜晚數是(N天-1)晚,因此,可報銷的總金額=(N天-1)晚×每日費用標準,超支部分則可定性為超標準開支住宿費。財務人員的理解是,“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如未超過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乘以每日費用標準的總金額,即可予以報銷。”這兩個具體問題的不同理解,哪種是正確的?
答: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規定,出差、因公臨時出國住宿費報銷不是總額控制,每天費用均不得超過規定的單日費用標準。同時,可報銷的住宿天數以實際住宿結算天數為準,且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11.問:尊敬的財政部領導:5月13日本人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進行了咨詢(留言編號:20190513-1643-3256506),您們作出了:“此處的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從出差目的地到家以及從家返回單位的交通費支出。”的答復,在此向您們進一步咨詢:我單位由于工作性質,出差周期較長(經常在一個月以上),如出差期間遇到節假休息日(節假休息日期間,無法對工作對象開展工作),需要回家省親辦事的話(事后還要返回出差目的地開展工作),請問節假日以后,再從家回到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可以參照不高于單位至出差目的地的標準予以報銷嗎? 現實情況是,節假休息日期間無法開展工作,繼續停留在出差目的地不合適,而且住宿費用、差旅費補助等支出每人每天至少幾百元(普通二線省會城市住宿費300元+,出差補助180元)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請問出差人員如果節假休息日期間(退掉賓館房間、扣除補助)回家,再從家回到出差目的地,這部分往返家庭所在地、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可以參照不高于往返單位所在地、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否?期待您們的答復,謝謝!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明確,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關于您所提問題,應屬您單位內部管理問題,建議向您單位財務部門咨詢。
12.問:財政部制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出差、出訪開支住宿費,按定額標準和天數計算、控制。該“天數”的含義是指自然日歷天數,還是指夜晚數?
答: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規定,住宿費應當在經批準的出差(出國)自然(日歷)天數和費用標準之內,據實報銷。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13.問: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 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高鐵/動車一等座; 其余人員可以乘坐高鐵/動車二等座。但對動車臥鋪沒有明確規定。請問:行政事業單位縣處級及以下人員能否乘坐動車二等臥鋪(如D715)、司局級人員能否乘坐一等臥鋪,并按所乘坐標準進行報銷?
答:隨著近年來我國鐵路運輸業的快速發展,新的列車類型和席位類型不斷出現,動臥屬于近年來新出現的座位類型。出差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現行差旅費制度規定乘坐交通工具。若規定范圍內的交通工具滿足不了工作需要,且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動車臥鋪。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14.問: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都包含哪些人員?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是指職務層級為司局級的工作人員,以及按規定享受司局級工作待遇的工作人員。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15.問:在2006年版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有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表,在2013年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對相當職務人員沒有職級對應標準,實際工作中是否可以按照2006年的辦法中的職級對應標準掌握?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取消了事業單位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與行政單位相應級別的對應關系,主要考慮是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業單位實行較為靈活多樣的崗位管理方式,難以與行政單位行政級別直接一一對應。同時,財行〔2013〕531號文件要求,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因此,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問題,應由事業單位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在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明確。
16.問:尊敬的領導您好,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出差人員 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規定等級中包含了 “相當職務人員”,如“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但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中,規定等級 只標明了行政級別,未包含“及相當職務人員”,如 “司局級”,想咨詢一下,住宿費標準中是否包含 “及相當職務人員”? 謝謝!
答:住宿費標準包含“及相當職務人員”。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17.問: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工作人員”是否包括僅與單位簽訂項目合同,但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具體是指該同志勞動關系在其他單位,但因項目需要在我中心兼職做項目的人),這類人員出差是否有相應的補助?非常感謝。
答:能否對兼職人員發放差旅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應根據兼職人員及其差旅活動的具體情況區別確定,關鍵是看兼職人員受誰委派、代表誰出差。如該同志受你單位委派、代表你單位出差,你單位可以向其發放差旅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18.問:財政部行政政法司:貴司于今年 7月份出臺了《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方法具體,但有些措施辦法還有待商榷,因字數限制,簡述如下: 一是從前些年看,上海市等地曾經出現過“釣魚執法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爭議,其爭議核心是非營運車輛接送人員收取費用。 二是該《通知》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各地城市出臺的《出租客運汽車管理條例》規定有相當程度的沖突(具體內容請查閱相關條例)。實際工作中,接待單位大部分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他們配備的是公車而不是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收取費用合適嗎? 我們強調依法行政,首先部門間出臺規定不能出現沖突。 三是從《通知》規定來看,不利于出差人員保護自身利益。一旦丟失有關憑證,將來在紀檢部門核查時,提供不了相關收據,有可能被紀檢部門問責,置出差人員于不利境地。 另外,作為黨政機關,出差接待單位絕大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接待單位派出的車輛一般來說都是公車,都有預算經費保障,如果再收取費用,顯然不夠合理;另外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這部分差旅費,是作為營業收入交稅呢還是全部作為非稅收入上繳? 由此,根據《通知》內容和有關部門規定,如要消除部門規章和地方條例規定之間的沖突,降低出差人員職業風險,提高差旅費管理水平,應做如下修改: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如接待單位提供車輛,應由接待單位出具書面說明,寫清乘用時間、起止點、里程,注明專人或數人乘坐方式,然后參照接待單位所在地出租汽車每公里費用標準,計算出應支付(分擔)的費用。出差人員回單位報銷差旅費時,接待單位書面說明應做作為報銷材料附在憑證里,并主動填寫應核減差旅費金額,財務人員應根據接待單位提供的說明,據實扣除。 就餐費用可以按《通知》規定由出差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由接待單位在出具的書面說明里列出,但不作為扣除有關費用依據。 書面說明可以由各地統一格式,但應加蓋接待單位公章。作為報銷憑證內容之一,隨報銷憑證由出差派出單位統一存放保管。其好處是,避免因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在核查時可能會面臨違紀風險,因此,采取隨憑證統一保管方式可以有效保護出差人員的正當利益,降低違紀風險。
答: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財辦行〔2014〕90號)等文件明確規定,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自行解決市內交通,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包干使用;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交納相關費用,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接待單位應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用于抵頂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因此,接待單位協助安排交通工具并收取相應費用,目的是避免轉嫁費用負擔,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營運行為。
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頻次高、金額小等特點,憑證開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難題。為此,按照規范管理與簡化操作并重的原則,規定接待單位應及時出具票據等憑證,并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票據等憑證由出差人員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這樣可以有效減輕財務人員報銷工作負擔,增強出差人員紀律自覺。即便出差人員不慎丟失,也可以通過接待單位業務臺賬進行查詢。
19.問:您好,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請教:1.出差人員只有住宿費發票,無來回交通票據的如何報銷?2.出差人員交通票據不完整的如何報銷(例如我單位邀請其他單位人員出差,去程票在我單位報銷,返程票在另一單位報銷,返程當天的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補助如何領取)?3.出差人員可否同一天在兩個單位領取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補助?非常感謝!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作出了一般性規定,同時要求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操作規定。關于差旅票據不完整如何報銷問題,應根據差旅費管理辦法、具體操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綜合判定,建議向本單位財務部門咨詢。出差人員應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不可同一天在兩個單位同時領取。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支持!
20.問:尊敬的行政政法司領導:我想咨詢一下,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是屬于補貼嗎?
答: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等制度規定,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自行解決市內交通,如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應當交納費用;同時,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用于相關支出,包干使用。因此,差旅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不屬于工資福利性質的補貼。
21.問:請問政府單位,公務員購買機票時的航空意外險可以報銷嗎?是否有最高限額規定?
答:現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據此,如出差人員所在單位沒有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航空意外險可以按每人次一份報銷。
22.問: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期間,餐飲費自理,未開具餐飲發票,或者自帶飲食,未開具餐飲發票,是否影響伙食補助費的領取?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行〔2019〕104號)明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因此,是否開具發票不影響伙食補助費的發放,但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當付費并索取相應憑證。
23.問:1、市內交通費和城市間交通費應按什么標準區分?是按照兩個地區的城市級別還是距離?比如地級市以上級別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算作城市間交通費還是縣級市級別以上城市之間的交通費可以算作城市間交通費?或者應該按照什么標準? 2、直轄市的各區縣之間的交通費(如長途汽車票)應該算作城市間交通費還是在市內交通費予以包干? 3、往返于駐地和其他地級市機場、火車站的交通費能否報銷?如駐地沒有機場,乘機需要到臨市的機場的,機場大巴票可否報銷?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中提及的“市”均指地級市,因此,城市間交通費指出差人員到常駐地級市以外地區乘坐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指出差人員在地級市以內(包括所轄區、縣)乘坐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關于您提出的從機場到出差目的地(或駐地)發生的交通費報銷問題,應按照機場所在地和出差目的地(或駐地)是否屬于同一地級市管轄來判斷。目前,差旅費實行分級管理,關于您提出的直轄市各區縣之間的交通費報銷問題,建議向當地財政部門咨詢。
24.問:在現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關于伙食補助費報銷的計算標準,是不考慮出差當日的出發時刻和返程當日的返回時刻,仍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的嗎?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明確,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對于因特殊原因在夜間零點左右到達的行程,原則上不增加出差天數。
25.問: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1、對于此條款,我們從字面上理解財務報賬環節的落地執行要求為:差旅人在發生超規格的城市間交通費(火車票、飛機票等),且不要求據實報銷的情況下(如:實際乘坐一等座或者頭等艙,但報銷時按照二等座或者經濟艙全價金額報銷),可以按報銷標準審核后直接予以報銷,且該筆報賬也不算超規格乘坐交通工具。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是否準確?2、此種行為是否違反八項規定,屬于奢靡之風呢?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明確,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因此,城市間交通費報銷上限為出差人員按規定應當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對應的金額,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26.問:行政政法司的老師,您好!想咨詢一個在差旅費報銷過程中遇到的偶然情況,出差人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地,搭乘他人順風車或者自駕車(費用由出差人自己承擔)前往,因為無城市間公共交通工具的報銷憑證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但市內交通補助該如何報銷呢?
答:按照規定,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照每人每天80元領取市內交通費,包干使用,不必憑票報銷。
27.問:職工因公外出培訓出差,對方接待要求提供核酸檢測報告,職工核酸檢測費用可以報銷嗎?具體報銷時應列支什么科目?可以列支差旅費嗎?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明確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職工核酸檢測費用不屬于差旅費開支范圍,不應列支差旅費。
28.問:您好!有兩個問題,第一,單位職工外出培訓兩天,費用自理,培訓方開具培訓發票,發票上注明住宿費700元和餐飲費180元,發票已作為報銷憑據附在差旅費報銷單后,請問伙食補助是按照發票上的180元報銷,還是按照每天100元的伙食補助包干報銷?第二,單位職工外出培訓所報銷的費用,應記入“培訓費”還是“差旅費”?
答: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財辦行〔2014〕90號)有關規定,參加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在培訓期間發生的伙食費等培訓費應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往返培訓地點發生的伙食補助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包干標準回原單位報銷,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單位職工往返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回原單位報銷時,應記入差旅費相關科目。
29.問: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中第七條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的規定: 問題1:“院士”是否對應“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級別? 問題2:“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中的“相當職務人員”包含哪些人員?高等學校中,崗位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可以對應“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級別? 問題3:既有專業技術職稱,又有行政職務的人員,是否可以按“就高”原則確定人員等級?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第七條規定了中央行政單位(含參公單位)不同職務級別工作人員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級。高校等其他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人員職務級別對應關系屬于干部人事管理問題,建議咨詢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若您所在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行〔2013〕531號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對工作人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問題做出明確。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30.問:中央國家機關的派出機構能否在本系統本單位以外的社會化經營且未納入財政部門公布的定點會議場所范圍的其他會議場所(即本系統本單位以外的賓館、禮堂、會議中心等)召開會議,如果會議費低于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綜合定額標準,是否可以?
答:《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31.問: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3.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實際報銷中遇到以下問題,請指導: 我單位人員因業務活動出差,往返交通費和住宿費均由甲方單位承擔,是否可以給出差人員發放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如可以發放,是否需要出差人員提供甲方已經承擔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發票復印件作為佐證材料?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范的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通過您的描述,無法判斷您單位是否在上述文件規范范圍。您單位若屬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行〔2013〕531號文件規定執行,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32.問: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果單位人員到異地出差,期間有幾天在固定場所辦公,沒有使用交通工具,未產生交通費用,那么,這幾天能否領取80元的交通費?
答: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有關規定,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照每人每天80元領取市內交通費,用于相關支出,包干使用。您描述的情況可以領取市內交通費。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財政部官網”,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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