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制報廢機動車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源頭管理,消除報廢車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現將達到報廢標準且30日內沒有提供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扣留的機動車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被扣留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將依法予以報廢,車輛交到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特此公告。
東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河口區大隊
2026年1月12日
附:車輛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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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河口大隊
編輯丨韓穎
審核丨范曉輝 陳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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