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犯罪實行行為的特點
刑法上,實行行為是指符合構成要件,對侵害客體具有實質、緊迫危險的行為。這一概念不僅適用于故意犯罪,同樣適用于過失犯罪。故意犯罪的實行行為要求不僅符合構成要件要求,而且對犯罪客體具有實質性、緊迫性危險。與此相同,針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行行為,應當更加注重其實質性、緊迫性的特點,實行行為應當對于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實質性、緊迫性的危險。此外,過失犯罪實行行為與不作為的關系,實踐中還存在模糊認識。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是產生現實、緊迫、危險的行為,不作為是不履行應當義務的行為,是當為而不為的行為,二者并不相同,實踐中應當防止將過失犯罪與不作為混淆甚至等同。
二、如何判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行行為
前已述及,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不僅需要符合構成要件要求,而且應當對犯罪對象具有實質性、緊迫性的危險。因此,是否具有實質性、緊迫性的危險,就成為行為是否屬于實行行為的重要判斷標準。
以實踐多發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為例,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僅需要依據危害后果,也需要回溯是否存在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這是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要求。并非所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都可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實行行為,司機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實施了刑法意義上的實行行為。在因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下,超速行駛的行為不僅違反交通規則,符合構成要件要求,同時也對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實質、緊迫危險,如果出現應當刑事追究的嚴重后果,則應當認定超速行駛是交通肇事的實行行為。但是,如果司機還存在超載、不系安全帶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這些行為雖然違反交通規則,但對于危險后果不具有實質性、緊迫性,不能認定為實行行為。由此,交通肇事罪的實行行為不僅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也是對他人的人身、財產產生實質、緊迫危險的行為。同理,作為過失犯罪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回溯事實也會發現行為人可能存在多個對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危害的行為,但只有與致人死亡的危險后果具有實質性、緊迫性影響的行為,才具有刑法評價意義,也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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