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浙江商人黃某在鄭州投資建設伏牛路改造工程(第三標段),累計墊資 436 萬元并實際組織施工,卻遭遇應國強蓄意欺詐、泰宏有限公司與德信公司惡意串通,妄圖占有工程款。加之一審法官審理程序違法、證據不予采納、法律適用錯誤,導致其合法權益徹底受損,暴露出鄭州相關領域營商環境的嚴重隱患。
泰宏公司作為名義總包方,并未參與案涉項目實際施工,而是將工程違法轉包出去,并通過該方式違規收取高額費用。德信公司在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非法收取275萬元居間費用,雙方已通過轉包、收居間費的行為確認了合作實質與利益分配模式。
然而,兩家公司卻在訴訟中刻意否認彼此合作關系、歪曲資金來源與施工事實。它們一邊收取數百萬居間費獲利,一邊又虛構自身承建工程的虛假事實,妄圖強占剩余工程款,無視外來投資者對項目的巨額投入。此類行為助長“空殼公司”“非法轉包”等亂象,嚴重破壞建設工程領域的誠信體系和公平競爭環境。若此類行為得逞,將導致大量實際出資、實際施工的勞動者、中小經營者無法獲得應有報酬,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一審判決對關鍵證據采信失當,基本事實認定存在偏差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相關審理人員在審理本案期間,未充分采信黃某提交的400余萬元資金憑證,以及其針對案涉項目在人工、材料、機械等方面投入形成的完整證據鏈。審理過程中,以“資金未直接付至項目部賬戶”“泰宏公司不會為承擔風險而違法轉包”等存在邏輯瑕疵的理由,否定了黃某的實際出資承建的事實。
同時,審理中擅自增設“資金需打入總包賬戶”這一并無明確法律依據的認定要件,與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初衷相悖。案件審理還存在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駁回當事人調查取證申請、剝奪當事人辯論與質證權利等問題。更為關鍵的是,在已知應國強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未依法將相關線索移送至有權機關處理,以民事判決的形式掩蓋了可能存在的刑事違法嫌疑。一審判決未就核心證據不予采納、法律適用存在偏差等關鍵爭議點作出充分釋法說理,判決結果缺乏公正性與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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