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發帖稱,有北京律師起訴律所事務所的,索要四百萬案件提成款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案件,1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開庭,歡迎同行前去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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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稱,針對這個案件,案件雙方均有在自媒體上發文闡明案情及觀點,總結原被告的觀點是,雙方均認可是勞動關系,而非掛靠合作關系。
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律所按照案件代理費 85% 的比例計發工資提成,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兩項金額合計約470余萬元。被告則認為,“律所做推廣運營,篩選案源,獲取差旅費,安排律師出差,律所提供各類辦案配合,包括助理等,律師要求提成85%,合理嗎?”
按照行業慣例,律師跟律所之間的辦案提成比例,一般都會區分律師的崗位屬性,以律所管理規章制度的形式,或是律所跟律師內部協議的方式,辦案之前就固定下來。
律師跟律所產生辦案提成款的糾紛,一般都是集中在辦案結果是否完成、案款支付是否延期等問題上,不知道何故,這個案件居然在辦案提成比例上發生糾紛。
此外,律師跟律師之間的關系,究竟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合作掛靠關系,在司法裁判中標準并不統一,即便是原被告均認可是勞動關系,即便是律師都是以律所為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甚至在社保部門都提交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未必法院就會裁判認為雙方系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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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類似的案件,法院認定律師跟律所之間系勞務關系,但支持了部分案件提成款
案號為(2017)滬01民終12611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律師訴訟主張為:要求律所支付2016年度全年創收964,000元的10%提成96,400元、2016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業務提成212,500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430元。
律所則認為,律師事務所不進行工商登記,而是在司法局登記,律師也不是勞動工作者。本案雙方當事人不構成勞動關系,是聘用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因勞動而產生爭議,應根據雙方的約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判斷,并不能一概而論。法院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分析了一番認為,根據律師跟律師的約定,律師的辦案提成比例達75%,且沒有固定發放周期且不具有經常性,如果沒有案件是沒有工資的,難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經濟從屬性,故律師與某律所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并非勞動關系,對律師要求某律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盡管律師并不認可,但法院還是采信了律所提供的律師最終清算表,并依據該清算表,在扣除了律所代繳的律師個人所得稅后、判決律所支付律師2016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創收964000元的剩余提成31348.40元。
上述案件可見,關于律師辦案提成款結算的法院認定,還是根據原被告提供證據的采信與否,也就是上文中所講的律師就職時,或是辦案前后雙方的書面協議,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并沒有固定標準。
給出的教訓是,律師辦案前后,一定要跟律所書面約定好辦案的提成款比例,而且是書面協議或是對賬清算單的效力,大于辦案過程中雙方之間的口頭承諾、內部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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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內,律師跟律所之間發生辦案提成款的結算金額及支付與否的糾紛,很是常見,但很少鬧成訴訟的,概因絕大多數律師都是在本地執業,不想因為跟前東家鬧出訴訟,影響自己的今后執業。
此外,律師跟律所因為辦案提成比例發生最終沖突的,往往發生在即將轉所或是已經轉所之后。要知道,律所轉所之前,必須是要跟律所簽訂“三清”(業務清、檔案清、財務清)協議的,否則在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不了轉所審批備案手續。
很多律師明知律所扣押拖欠了自己不少的辦案提成,還有一些辦案律師費尚未結算清楚,但為了能夠順利或是盡快轉所,也就跟律所簽訂了帶有結算性質的書面“三清”協議。有了這個“三清”協議,到了訴訟階段,再想推翻其內容的索要辦案提成款,司法機關會會支持嗎?上面的司法案例就是例證。
經常為他人糾紛出謀劃策出具法律建議的法律從業者,律師跟律所之間,發生因為律師費辦案提成比例及支付之間的糾紛,著實會令很多人意外,但現實不是自以為,而且事情輪到自己身上,才會知道,通過法律渠道實現自認為的“合法權益”,遠比代理別人的案件,來得體會深刻。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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