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經理利用工作便利
將小區業主的個人信息
提供給他人
案情回顧
被告人劉某在擔任物業經理期間,利用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便利,多次將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包含小區名稱、樓房號、業主姓名和聯系電話等信息)提供給多名商戶用于業務推銷等經營活動。
經查,劉某累計向他人提供8380條公民個人信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個人信息
受到法律嚴格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
都不得非法泄露、出售
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