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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編號:2025-18-2-483-002
鄧州市盛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段某義合同糾紛案——經紀公司指定的直播內容違背公序良俗,主播有權拒絕履行
關鍵詞:民事 合同 網絡直播 違背公序良俗 拒絕履行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鄧州市盛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傳媒公司)與段某義簽訂了《主播藝人經紀合同》(以下簡稱《經紀合同》),段某義簽約成為該公司旗下主播。合同約定,段某義需通過公司指定的平臺進行各種內容的視頻、音頻直播活動,其也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法違規以及其他有損其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同時還約定,未經盛某傳媒公司同意,段某義不得擅自解約,否則構成違約,違約金為雙方約定的年收入的三倍。
簽約后,段某義根據盛某傳媒公司的安排,在某視頻平臺上進行直播或者發布影音視頻。直播中,盛某傳媒公司負責人對段某義的活動進行指導,要求其隱瞞已婚事實,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聯系,并通過微信給段某義發送“要你作女朋友,你就接著,婉轉不拒絕”“你給他畫個圓一點兒的餅子,比如說我暑假了過去找你”等內容。段某義拒絕該公司的指導意見,要求解除合同。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段某義停播。盛某傳媒公司以段某義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經紀合同》,段某義向盛某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以及律師費。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豫1381民初2286號民事判決:一、解除盛某傳媒公司和段某義簽訂的《經紀合同》;二、駁回盛某傳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盛某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豫13民終301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盛某傳媒公司訴請解除《經紀合同》,段某義亦同意解除。基于雙方已達成解除合同的真實合意,法院遂依法判決解除案涉《經紀合同》。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段某義應否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即其是否有權拒絕違背公序良俗的直播。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經紀合同》中約定,段某義通過盛某傳媒公司指定的平臺進行合法直播活動,其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法以及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在段某義直播過程中,盛某傳媒公司負責人要求段某義隱瞞已婚事實,慫恿并鼓勵段某義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聯系,該行為既違背公序良俗又違反合同的約定。故此,段某義有權拒絕此類內容的“擦邊”直播活動,其行為亦未違反合同約定。
綜上,網絡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內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經紀公司與主播應當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段某義拒絕履行違背公序良俗內容的直播活動,不構成違約,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承擔民事責任。
裁判要旨
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進行“擦邊”直播,指定直播內容違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播有權拒絕履行。經紀公司據此要求主播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第562條第1款、第566條第2款
一審: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1381民初2286號民事判決(2024年5月24日)
二審: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豫13民終3013號民事判決(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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