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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具體應如何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公告》中“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中的“5年”,應從發現年度的上一年度開始起算。例如,如果2018年發現以前年度的應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補扣除2013年度的應扣未扣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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