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風電開發建設規范使用林地草地有關工作的通知 林資規〔20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局、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有關發電企業:
為統籌風電開發建設與林地草地保護,推動風電場項目規范使用林地草地,促進風電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引導風電場項目科學布局。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與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能源等主管部門做好國土空間規劃、林草相關規劃、風電發展規劃、風電資源普查工作的銜接,提前指導項目選址,推動選址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鼓勵風電場項目開發空間集約復合利用,優先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區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重點國有林區林地草地內不得新建、擴建風電場項目。在上述禁建區外,支持風電場項目開發建設并規范使用林地草地。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道路、升壓站、集電線路等需要使用(含臨時使用)林地草地的,應避讓以下區域:國家級公益林中的喬木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跡地),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喬木林地,基本草原,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動區域。確需占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動區域的,應當進行嚴格評估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減少不利影響。列入國家級重大項目,經論證確實無法避讓的,可以占用基本草原。
二、明確風電場項目改造升級要求。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內依法已建成風電場項目,原則上不進行改造升級。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外,重要濕地、重點國有林區林地草地、基本草原內依法已建成的風電場項目,可按照集約化、節約化的原則進行改造升級。鼓勵用地單位將風電場項目改造升級后閑置的建設用地修復為林地、草地、濕地,推動風電開發建設與生態修復融合發展。上述區域內的風電場項目用地期滿后,應當逐步有序退出,并做好生態修復。
三、規范風電場項目使用林地草地手續辦理。新建、改擴建風電場應當嚴格按規定辦理林地草地審核審批手續,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條件的,應當加快辦理審核審批手續;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須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通道、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應按照《濕地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通過違規改造現地的方式規避禁限建規定。風電場施工和檢修道路,應盡可能利用現有道路;確需新建或擴建的,可結合防火路、農村道路等,按相關行業標準建設,嚴防水土流失,促進林區道路綜合利用。施工道路經論證無法恢復的,應與檢修道路一并辦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續。
四、強化風電場項目指導和監管。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部門間協調對接,推進風電場項目用地用林用草聯動審批,實行全過程監管。風電場項目配套森林草原防滅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用地單位應加大生態影響監測力度,嚴格落實保護和影響消減措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鳥類等野生動物的遷徙安全;臨時使用林地草地期滿后,要及時依法恢復林草植被和生產條件。項目退役后,鼓勵用地修復與森林草原修復有機結合,可通過各類生態修復工程和國土綠化項目優先修復為林地草地。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核準(備案)新建或改擴建的風電場項目使用草地的,可按照核準(備案)時用地預審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使用草地面積;已經通過用地預審,但項目未核準(備案)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能源局
2026年1月22日
來源: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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