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投入200億,但只收回1000萬,那一定會被秋后算賬。
去年,韓國國會分配給三項特檢(內亂案、金建希案和蔡上等兵案)的總預算為209.47億韓元。
其中,金建希案從一開始就被認為規模空前。鑒于其調查范圍之廣,涉及16個不同的對象,調查團隊超過200人,其中包括40名外派檢察官,調查期為180天,且最終三次延期。
相比之下,此前被稱為“巨型”的“崔順實丑聞調查”也僅持續了90天,動用了122名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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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投入了如此之多的人力物力,調查并未取得任何實質性成果,反而加劇了政治爭議。
1月28日,金建希在首次庭審中僅被判處一年零八個月監禁。法院認定她操縱股票和明泰均丑聞的罪名不成立,僅部分認定她收受統一教會賄賂。
與特別檢察官要求的15年刑期相比,這一刑期可謂輕描淡寫,1281.5萬韓元的罰款更像是個笑話。
一審判決后,金建希律師團隊的腰桿子也終于硬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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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開始反擊“特別檢察官”,認為特檢是時候為其非法調查承擔責任了。
特別檢察官是指在現有檢察機關難以公正調查或起訴的情況下,將調查與起訴權交由特別檢察官行使的一種制度。
在韓國,針對總統親信或檢察官涉案、或引發國民高度關注的重大事件,只要國會立法通過即可啟動特檢程序。
金建希團隊質疑的是特別檢察官的水平、公正性和道德性、乃至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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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許多外部人員加入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專業水平往往相對較低,而且他們中的許多人并非懷有‘做正確的事’的使命感,而是認為這只是實現既定目標的一種手段。他們實際的工作投入程度令人質疑。
特檢的公正性無法保證的例子是楊平郡一名官員的死亡,該死者留下遺書,聲稱特別檢察官的調查員曾試圖誘導或脅迫他參與調查。
在統一教會的調查中,盡管特別檢察官約談了關鍵人物并發現了執政黨政客受賄的證據,但卻未能立即展開調查或通知相關部門。該案直到外部指控曝光后才姍姍來遲地移交給警方。
更重要的是,他們還質疑特檢制度被濫用,成為共同民主黨打擊政敵的工具。
因為在美國,只有極端情況下才會設立特別檢察官。
而德國、英國等國家也認為,維護司法體系本身的信任和穩定對民主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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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眾將特別檢察官視為唯一合法的調查機構,那么對官方調查機構的信任將會受到損害。
一審判決后,金建希律師團隊成員甚至指出,“這一判決清楚地表明了政治干預調查的后果”。
對于在德意志汽車公司操縱股價以及接受明泰均免費民意調查的指控,律師團隊表示,“考慮到證據和法律原則,這些結果完全在意料之中”。
對于請求量刑與實際判決之間的差異,金建希律師團隊則表示,“請求量刑本身出于政治目的而被過度夸大。考慮到賄賂罪的判決偏高,我們將全面審查此事,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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