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10時23分許,海北州門源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接到群眾報警稱:“自己的車停放于門源縣浩門鎮外環東路被撞,現場無其他肇事車輛,請求處警”。民警隨即趕赴現場,經現場勘查確認該案件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當事人駕車逃逸。隨后民警對事發路段附近區域進行摸排走訪并調取事發地監控,經調查分析確定嫌疑駕駛人陸某某及其駕駛車輛。
民警依法對駕駛人陸某某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駕駛證記6分。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對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青海公安交警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該保護現場及時報案,如果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不僅會加重事故責任,失去保險理賠,而且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交警部門呼吁廣大交通參與者遵守交規,文明駕駛,努力營造一個安全文明,暢通有序的交通環境。
編輯|小杰
審核|朵朵
終審|老梁
來 源 | 青海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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