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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陳某訴稱,2021年9月,李某在擔任被告保定某汽車銷售公司專員期間,欲將二輛牽引車車頭出售給原告。為此,原告支付購車款35萬元。
后,因李某私自將原告的購車款揮霍,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案件在偵查期間,李某返還了原告18萬元,現仍差原告16.9萬元購車款。由于,李某作為被告公司的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的上述行為。故此,被告公司應對員工的職務行為承擔責任。而,就退款問題雖與被告公司多次協商未果。無奈,特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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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6年1月6日,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基于刑事判決書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不應因原告的過錯而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判決】
2026年2月5日,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后認為,因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決,確定了原告訴請的事實。故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雖,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在購買案涉車輛時存在重大過錯,但其未提交相應證據,故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現,由于李某因職務侵占罪,已被刑事處罰,并判令李某返還原告 16.9萬元。但,李某并未履行相應返還義務。故,被告公司應對李某應返還原告的款項承擔還款責任。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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