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文強|文
一紙無罪判決,一條無法消除的“犯罪記錄”,46歲的唐山漢子吳雙陷入長達5年的維權(quán)困境。
一切都源于一場10年前的交通事故。
2016年6月12日凌晨2時許,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窩洛沽中學門前的唐通公路上,一名酒后停留在路邊的男子劉茂生被撞擊身亡。
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在一系列證據(jù)矛盾、鑒定爭議,甚至“肇事者”都沒有做出有罪供述的情況下,演變?yōu)橐粓龀掷m(xù)多年的錯案糾葛。直到此錯案被平反,又因一條無法消除的“犯罪記錄”,陷入各方推諉的漩渦。
1、監(jiān)控迷霧與鑒定之疑:吳雙交通肇事錯案
![]()
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卻是一起不同尋常的司法審判。
2017年12月8日,吳雙被唐山市玉田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二審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直到3年后的2020年12月9日,吳雙終于通過申訴再審,拿到了無罪判決。
吳雙從主動配合調(diào)查的“證人”,變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的“罪犯”,最終又經(jīng)再審改判無罪。這一過程不僅折射出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據(jù)審查、鑒定質(zhì)證與證明標準適用的深層問題,也展現(xiàn)了一名普通公民在司法機器面前的維權(quán)艱辛。
中國青年報曾這樣描述此案:這起案件沒有目擊證人,甚至沒有“肇事者”的有罪供述,就連警方分別委托3家司法鑒定機構(gòu)所作出的鑒定報告也沒有直接肯定肇事情況:一份報告表示在送檢的車輛部件上“未檢出人血成分”,一份報告表示“無法確定汽車列車與行人褲子痕跡的對應(yīng)關(guān)系”,只有一份報告語義模糊地表示“可以形成雙方痕跡”。
即便如此,唐山當?shù)毓珯z法依然對此案偵查、起訴并最終作出有罪判決。
據(jù)了解,當年,唐山警方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guān)后,檢察機關(guān)曾兩次退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吳雙的代理律師李長青稱,在交通肇事案中,這樣的做法極為罕見。
錯案的形成:從“可能”到“確信”的證據(jù)鏈條斷裂
![]()
本案的關(guān)鍵在于確定事故發(fā)生的精確時間,并以此鎖定肇事車輛。
根據(jù)證人證言與監(jiān)控視頻,可確定一個基本時間框架:證人張春華駕駛冀BX3258貨車于凌晨2時許經(jīng)過現(xiàn)場時,看到被害人劉茂生“臉朝東北坐著”,此時其仍存活;約20分鐘后,證人李永駕駛面包車經(jīng)過時,發(fā)現(xiàn)劉茂生已倒地死亡,血流滿地。因此,事故應(yīng)發(fā)生在張春華與李永兩車經(jīng)過的時段之間,即約02:20至02:30之間。
然而,控方指控的肇事車輛——吳雙駕駛的冀BE8542/冀BU384掛號重型半掛車,根據(jù)多個路口監(jiān)控時間與車輛特征比對,其經(jīng)過窩洛沽中學門口的時間約為02:19:38,早于張春華的經(jīng)過時間(約02:20:56)。即吳雙經(jīng)過時,事故尚未發(fā)生。
辯護律師李長青調(diào)取并詳細分析了事發(fā)路段多個監(jiān)控點的原始視頻,通過比對車輛特征、行駛順序、時間間隔,親手制作了《612交通事故事發(fā)時段車輛排查表》和視頻分析光盤,并清晰地指出:吳雙車輛是與冀BX6883會車,且發(fā)生在張春華經(jīng)過之前;而與張春華會車的實為另一輛車(劉建成駕駛的冀BM5182/冀BTA55掛)。
吊詭的是,在當年的卷宗中,被警方列為可疑車輛的車牌號清單一共14輛,但最終的調(diào)查結(jié)果僅看到包括吳雙和報案人在內(nèi)的6名可疑車輛車主的詢問筆錄,其中有兩名司機的詢問筆錄分別做于2016年10月底和11月初,那時吳雙已被刑事拘留兩個多月。
而其中一輛最可疑的車輛并未被調(diào)查,這輛車是誰,如何躲開監(jiān)控離開,至今仍是一個謎。
遺憾的是,一審、二審法院并未采納這一基于客觀監(jiān)控的時間線分析,而是采信了唐山宏基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冀宏司鑒〔2017〕AQ鑒字第07-56號)。
該鑒定將事故時間籠統(tǒng)界定為“02:13:46至02:30:21區(qū)間”,并將吳雙車輛列為五輛嫌疑車輛之一,同時指出吳雙車輛“理論上存在避開劉茂生的可能性,但在現(xiàn)實中能夠?qū)崿F(xiàn)的可能性極其小,難度極其大”。這一帶有強烈主觀推斷色彩的結(jié)論,成為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吳雙為肇事司機的重要依據(jù)。
鑒定意見的致命缺陷:科學性與程序性雙重失守
![]()
本案中,一份關(guān)鍵證據(jù)是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唐物鑒〔2016〕痕字第06-131號)。
其結(jié)論為:吳雙車輛右前輪輪胎花紋與死者褲子上輪胎花紋“種類相同”,且“右前下側(cè)與低位人體接觸可以形成雙方痕跡”。這份看似專業(yè)的鑒定意見,在辯護律師的質(zhì)證下暴露出嚴重問題:
鑒定人白志國出庭時,面對辯護人關(guān)于鑒定方法、技術(shù)規(guī)范、檢材來源、花紋特征等基本問題的詢問,多次以“沒必要回答”、“自己看”等理由拒絕說明。
辯護律師李長青在《投訴白志國意見書》中尖銳指出,該鑒定“非常粗糙,鑒定日期不詳,鑒定方法和過程不明確,鑒定意見模糊不清”,鑒定人“百般抵賴,讓辯護人自己看自己學”,其行為“直接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但這份投訴并未被河北省司法廳受理。
而另一份來自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顯示,從吳雙車輛上提取的疑似組織“未檢出人血成分”,且無法證實是否為人體組織。
![]()
沈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則明確指出,因時間相隔近一個月,痕跡已模糊不清,“失去鑒定條件”,“無法確定汽車列車與行人褲子痕跡的對應(yīng)關(guān)系”。
![]()
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的尸檢報告認定劉茂生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若采信唐山鑒定“右前輪碾壓腿部”的推論,則與“顱腦損傷”的死因存在邏輯沖突。
更為蹊蹺的是,唐山市物證司法鑒定中的鑒定人謝景玉在庭審中承認未檢驗實物,僅查看了照片。然而,一審、二審判決卻選擇性采信了唐山物證鑒定中心的意見。
令人欣慰的是,唐山中院再審判決書((2020)冀02刑再1號)對此進行了糾正,明確指出:“本案物證書證、監(jiān)控視頻、證人證言等沒有證明吳雙的車輛與被害人發(fā)生過碰撞的直接證據(jù);(2017)AQ鑒字第07-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是推斷性結(jié)論,達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各證據(jù)之間無法形成證據(jù)鏈條證明吳雙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
2、艱難維權(quán):申訴的漫漫長征
![]()
從一審判決,到申訴改判,吳雙整整走了3年。
從自由到牢獄,對吳雙本人而言,這場冤獄帶來的打擊是全方位的。
他被錯誤羈押長達487天,盡管最終改判無罪,但失去的自由無法追回。
而吳雙的無罪判決書似乎又透露出一絲異樣的意味:
一,撤銷本院(2018)冀02刑終20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及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10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吳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二,申訴人吳雙無罪。
三,維持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10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賠償43萬余元。
這意味著,雖然吳雙無罪,但最終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金卻仍由吳雙的保險公司支付了。
吳雙在國家賠償申請中提出,羈押期間的壓抑導致其罹患男性乳腺發(fā)育及大女兒罹患抑郁癥,雖然后續(xù)法院以“無直接因果關(guān)系”為由未支持這部分賠償請求,但其身心遭受的創(chuàng)傷是客觀存在的。
作為一名大貨車司機,吳雙的A2駕駛證因有罪判決被吊銷。直到2021年4月才得以恢復(fù)。在此期間,他無法從事賴以生存的運輸工作,家庭失去主要經(jīng)濟來源。其價值十余萬元的半掛車也因長期閑置、扣押而價值貶損,最終被迫低價出售。
吳雙的維權(quán)之路經(jīng)歷了所有法律救濟程序:一審被判有罪后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唐山中院申訴被駁回;最終向河北省高院申訴,才獲得指令再審的機會。
整個過程耗時近四年(從2016年8月被刑拘到2020年12月再審改判無罪)。
吳雙講述了這期間的一個細節(jié),在他刑滿釋放的當天,即2017年12月24日,玉田縣人民法院向他出具了一份《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期限為6個月。
“因為當時他在看守所提交了申訴申請,當時給我的理由是,案件并未結(jié)束,雖然刑期已滿,但仍需辦理這樣一個手續(xù)。”吳雙說,“而且這需要交一筆錢,但我媳婦當年死活沒交,因為我們一直認為自己是無罪的”。
國家賠償階段同樣艱難。唐山中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僅支持了人身自由賠償金168867.25元和15000元精神撫慰金,駁回了吳雙提出的車輛損失、職業(yè)收入損失、律師費、醫(yī)療費等大部分請求。
吳雙上訴至河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雖就賠償金標準等提出了異議,但高院最終維持了原賠償決定。賠償決定書中,法院一方面承認吳雙被無罪羈押屬“造成嚴重后果”,另一方面又認為原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是“兩個審判組織對存疑證據(jù)的認識和判斷及司法理念存在差異”,以此為由未支持賠禮道歉的請求。
3、無法消除的“犯罪記錄”
![]()
從有罪到無罪,吳雙走了3年;而為了消除這條本不該有的“犯罪記錄”,吳雙走了5年,至今仍在路上。
在拿到無罪判決后,吳雙曾經(jīng)第一時間找到當年的辦案機關(guān)——玉田縣交警大隊要求消除自己的“犯罪記錄”,即便他拍著桌子與當年的辦案民警據(jù)理力爭,但他仍然得到的反饋是——無法消除。
此后,吳雙再次陷入漫長的維權(quán)路。
5年里,他先后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檢察院;河北高院、高檢,甚至向中央巡視組都提交了申訴,但這些申訴被層層轉(zhuǎn)交回唐山后便石沉大海。
至今,吳雙仍想不通,他明明拿到了無罪判決,為何不能消除”犯罪記錄“?
吳雙稱,“堅持維權(quán)多年,案底沒有消除,審核不通過,雖然目前對我個人沒什么影響,但這個記錄一直在總是不對的。”
他現(xiàn)在最大的擔心就是未來孩子參軍考公都不允許。
他曾試圖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一份無犯罪證明,但系統(tǒng)查詢后,便顯示“交通肇事罪”。
2024年8月,吳雙在唐山市豐潤區(qū)小張各莊派出所開具的證明依舊顯示,除2016年6月12日因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為外,未發(fā)現(xiàn)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
事實上,在2021年5月10日,唐山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明確判決——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范圍內(nèi),為吳雙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
遺憾的是,這份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判決在現(xiàn)實中卻無法獲得執(zhí)行。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wù)。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