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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編號:2025-10-2-445-002
付某與某信律師事務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仲裁庭適用公告送達程序的審查標準
關鍵詞: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公告送達合理查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信律師事務所作為申請人,以付某作為被申請人向廣州仲裁委提起仲裁,廣州仲裁委立案受理。案涉仲裁裁決記載:“根據本會仲裁規則(《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會向被申請人寄送了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材料。因無法向被申請人送達相關材料,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會在《羊城晚報》刊登公告,告知被申請人開庭時間、裁決時間。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被申請人沒有提交書面答辯”“被申請人經本會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
2021年5月,付某訴稱,送達程序違法,申請撤銷案涉仲裁裁決,提起本案申請,主張某信律師事務所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相關信息,具體為:一是隱瞞付某真實電話號碼;二是隱瞞代理付某處理訴訟案件卻沒有去開庭,從而導致付某敗訴的行為;三是隱瞞某信律師事務所并未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義務。某信律師事務所提起案涉仲裁裁決時向廣州仲裁委提供付某聯系方式為:住址廣州市XX區XX里XX號104房,聯系電話為2580結尾;對于案涉仲裁案件仲裁文書的送達情況,付某表示僅收到案涉仲裁裁決,其他均未收到,并表示仲裁庭根據上述聯系方式送達的案涉仲裁裁決郵件被郵遞員放置門口,付某父親見到后轉交給付某。庭詢中,付某確認通訊地址為廣州市XX區XX里XX號104房,聯系電話為0580結尾,某信律師事務所對上述聯系電話號碼不一致的情形解釋為筆誤。
某信律師事務所提交給仲裁庭的證據材料中,《催款函》郵寄單上填寫了付某聯系電話為0580結尾,但復印件顯示較為模糊,仲裁庭說明中表示該證據為復印件,聯系方式無法看清,且無法核實該郵件原件內容。《調解書》載有付某聯系地址和電話。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粵01民特870號裁定:撤銷案涉仲裁裁決。
裁判理由
本案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審查,即案涉仲裁裁決是否存在應予撤銷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決應當裁定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本案中,雖然廣州仲裁委送達仲裁通知書和仲裁員通知書等仲裁材料時將付某聯系電話號碼填寫錯誤,主要是因某信律師事務所向廣州仲裁委提供錯誤的電話號碼導致,但廣州仲裁委在仲裁材料中記載有付某正確電話號碼的情況下,未準確核查受送達人付某的電話號碼,以致上述材料沒有郵寄送達而被退回。廣州仲裁委《仲裁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國際仲裁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由于仲裁委的上述過錯導致付某的有關仲裁材料無法通過郵寄送達完成,不屬于廣州仲裁委仲裁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形,故廣州仲裁委以公告方式向付某送達仲裁材料,違反了上述仲裁規則的規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且仲裁庭缺席審理,影響付某在仲裁程序中的權利行使。
綜上,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
在仲裁送達程序中,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中包括公告送達的,仲裁庭應當注意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是否正確,在郵寄送達未能完成的情況下,應盡合理查詢義務,確認郵寄送達不能妥投的原因,在查實“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采用公告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審查認定仲裁庭公告送達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仲裁裁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3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法釋〔2017〕21號)第2條第2款
其他審理程序: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特870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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