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26年2月5號公布,2026年1月23號判的,當事人毛某,男,1996年4月9日生,漢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
2025年12月21日凌晨2時許,平湖市公安局當湖派出所民警張某和輔警孫某甲等人根據110指令前往平湖市當湖街道某酒館處警,在依法對涉嫌毆打他人的孫某乙進行傳喚時,被告人毛某情緒激動,多次阻止民警依法傳喚其妻子孫某乙,并采用打、抓等方式進行阻礙,致使輔警孫某甲所戴眼鏡損壞、頸部被抓傷。經鑒定,輔警孫某甲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毛某已賠償輔警孫某甲眼鏡修理費240元。
2025年12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轉取保候審。
法院認定,毛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毛某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已賠償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
綜上,可對被告人毛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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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民警只敢阻止,對于輔警敢于襲擊,雖然罪名不同,但是同樣會進去,出來了都是一樣的,也行是現在還有許多人認為襲擊輔警沒有什么大事,遇到公安機關工作不滿意,就對著輔警來,可是現在的形式已經不是從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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