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需要具備兩個基本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納的社保滿足最低年限。由于單位并未依法繳納社保、中斷繳納社保等各種原因,部分參保人到達退休年齡時發現繳納社保的年限不足,無法領取養老金,就會出現社保補繳的業務需求。“無需工作也能補繳”“包辦補繳”“代理補繳社保”等宣傳招攬業務很常見。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確實可以補繳社保,但補繳社保并不等同于詐騙,只是具體操作時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一、詐騙社保資金
補繳社保的人收了錢,如果真的采取一系列方式,通過虛構勞動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假勞動仲裁等方式,虛構了參保條件,幫助勞動者違規補繳,讓他們可以領取社保待遇。一旦案發,則補繳社保的行為就涉嫌詐騙罪,詐騙的是社保資金。
典型案例:張某、潘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 2021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曾某等人合謀,由曾某收集11名補繳社保人員信息和費用、由張某收集33名補繳社保人員信息和費用轉交潘某,潘某自行收集17名補繳社保人員信息和費用后,由潘某、張某共同偽造勞動合同、工資表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并由潘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偽造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后由潘某以辦稅員身份向區稅務局提交辦理補繳社保手續的方式,以偽造證明材料為60名社會人員違規補繳社保。 裁判認為,被告人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協助他人騙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
這種通過虛假材料騙取社保資金的行為,認定構成詐騙罪爭議不大。有爭議的是犯罪既遂、未遂、犯罪金額大小等。例如補繳的資金是作為犯罪成本還是作為需要扣減的詐騙金額;又如社保資金是按月發放的,未領取部分能否認定為犯罪金額等。
二、詐騙補繳資金
補繳社保的人收了錢,不辦事,或者辦了但辦不成又不退款,則同樣涉嫌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勞動者,詐騙的款項不是社保資金,而是勞動者繳納的補繳資金。 這種案件如果能夠及時退款,則基本不會有刑事風險,但無法完成補繳社保的委托,也沒有退款,則刑事控告詐騙罪是比較容易的。
典型案例:鄭某涉嫌詐騙罪一案 鄭某作為鎮政府雇員,專門負責社保方面業務,他對外以幫忙補繳社保、辦理退休手續為名,收取資金,部分勞動者確實成功辦理了補繳手續、領取了退休金。但有一名勞動者先后被要求繳納13萬元的補繳資金,事實上該勞動者并不符合補繳條件,13萬多元被鄭某用于個人生活支出。后該勞動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將鄭某抓獲。三、補繳與延繳
按照社保局的政策,達到退休年齡但繳納社保年限不足的處理方式,分為正常補繳、特殊補繳和延繳三種主要的方式。
1. 正常補繳適用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參保繳費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為職工補繳應參保未參保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費。
2. 特殊補繳適用于針對本省戶籍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閉破產企業未參保人員等特殊情形的補繳。
3. 延繳適用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又無法滿足補繳的條件,則參保人只能選擇延繳,即按月繼續繳費,繳滿年限后再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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