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場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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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己之力為法咨公司正名—————
近日Bithumb交易所超發62萬枚比特幣的事件,讓幣圈所謂的去中心化底褲徹底被扒光。
六叔的湯臣一品業主群直接炸鍋了——不是哪只幣暴漲暴跌,也不是誰又被割了韭菜,而是群里一個常年蹲角落抄底、連手續費都要算半天的小散戶,干出了一件能吹一輩子的事:本來只想充值260個USDT,準備抄底博個零花錢,結果賬戶一刷新,好家伙,到賬的不是260USDT,是260個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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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前BTC的市場價,260個BTC折算下來差不多1.2億人民幣。
群里瞬間沸騰,有人喊祖墳冒青煙,八輩子修來的福氣,有人勸趕緊提走,晚了就沒了,還有人酸憑啥不是我。更有甚者,已經開始給這哥們規劃怎么花這筆錢,買房買車環游世界,恨不得替他把銀行卡密碼都設好。
但比超發更值得深究的,是一個被所有人忽略的法律核心問題:你在交易所里買賣的比特幣、USDT,從來都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只是交易所自行發行的無法律背書的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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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六叔三年前提出來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律師用作刑事辯護觀點。
當幣從你的錢包轉到交易所的時候,你的幣其實已經進了交易所老板的錢包。
你在交易所里的余額,只是交易所老板手動或者自動給你上的分而已,類似于信用卡積分,不管你如何轉移,交易,甚至OTC交易,都沒有在鏈上。
那么虛擬幣的定義是什么?
依托鏈上算法與分布式共識形成,存在于區塊鏈鏈上的數字化價值載體,基于密碼學、區塊鏈分布式記賬技術生成,通過鏈上節點共識驗證交易和發行,具有去中心化、總量可控、不可篡改、可點對點流轉等特征的數字化代幣。
來來來你告訴我交易所自己發行的積分哪個符合上面的虛擬幣定義?
為什么六叔要一直強調定性,因為他能直接顛覆所有涉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法律評價邏輯——當交易標的本身并非法律意義上的 幣,那么相關行為究竟構成何罪、以何標準定罪,便成了司法實踐中繞不開的核心迷局。
就像那個賣白色粉末的人結果被抓,全部特么的是冰糖,你能定什么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那可比殺頭輕多了。
這并非六叔提出的噱頭,而是從技術本質到法律定性的雙重必然,從技術層面看,比特幣的核心價值在于區塊鏈鏈上的算法共識,其2100萬枚的總量限制、不可篡改的交易記錄,均建立在鏈上分布式記賬的基礎上。
真正的比特幣,只存在于鏈上的地址與交易中,充提幣的行為才是鏈上比特幣的合法流轉,而交易所內的一切交易、轉賬、兌換,都是在其自有系統內完成的鏈下操作,與區塊鏈本身毫無關聯。
交易所可以隨意修改用戶賬戶內的比特幣余額,可以無中生有超發數百萬枚,這種能被單方操控、任意增發的幣,本質上和商場的購物積分、平臺的虛擬點券沒有任何區別——只是一串由交易所掌控的數字,而非具有區塊鏈屬性的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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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bithumb交易所可以無中生有增發62萬枚比特幣,那么其他的交易所是不是也可以做類似的動作?全球那么多交易所加起來,如果他們都在自家交易所內偷偷增發比特幣,那么全球的比特幣總量早就超過2100萬枚了!
六叔告訴你確實是這樣,當年六叔在火幣提了2個比特幣到幣安,孫割直接給了我2個HBTC導致無法入賬。
這個說法也有對的也有錯的,只是鏈上和鏈下是兩個計數的數據,交易所的幣就像你玩的那啥平臺,莊家愿意給你提幣你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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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看,這一定性更是有明確的監管與司法依據,央行等八部門最新發布的通知已明確,比特幣、USDT 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而更關鍵的是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貨幣,其核心特征是具有獨立的價值載體與流轉體系,而交易所內的比特幣、USDT,完全依附于交易所的自有系統,其發行、流通、定價均由交易所單方決定,既不具備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也不符合法律對虛擬貨幣的界定。
簡單來說,交易所只是將自己發行的積分貼上了比特幣、USDT的標簽,讓用戶誤以為在交易真實的虛擬貨幣,而這種貼標行為,本質上是對交易標的的虛假包裝。
厘清交易所的比特幣不是比特幣,只是積分這一觀點,其重要性遠不止于戳穿行業騙局,更在于為涉此類行為的刑事定罪劃定了清晰的法律邊界——當交易標的是交易所自行發行的積分,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貨幣或法定貨幣,那么以往司法實踐中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定罪邏輯,便失去了適用的基礎,相關行為的刑責認定,必須重新對標。
你說你用虛擬幣非法買賣外匯?我特么都不是虛擬幣,也沒有參與外匯行為,你給我定罪是不是有點草率了?
這就是很多散戶小白賣U的時候問:今天匯率多少?
我匯尼瑪啊,你買賣外匯了?匯率?你去菜市場買顆大白菜你會問菜農今天大白菜匯率多少嗎?你不會說人話嗎?
今天大白菜多少錢一斤,土豆今天什么價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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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若以積分為交易標的,交易所的核心行為將不再是虛擬貨幣交易,而是非法發售代幣票券。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行代幣票券,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交易所發行的積分,具備代幣票券的核心特征——可在特定范圍內流通、可與法定貨幣兌換、代表一定的價值,其面向社會公眾發行并用于交易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的構成要件。
而以往將交易所行為認定為非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只是對標的屬性的誤判,如今回歸積分本質,其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的定性,更貼合法律規定與行為本質。
其次,對于參與交易所積分交易的雙方,若存在詐騙、非法集資等行為,其刑責認定需以積分的實際屬性為基礎。
比如常見的虛擬貨幣殺豬盤,行為人以炒比特幣賺錢為噱頭吸引用戶充值,實則用戶充值的資金兌換的是交易所的積分,且無法提現。
此類行為以往可能被認定為詐騙虛擬貨幣,但如今明確標的是積分,則應認定為詐騙法定貨幣——因為用戶實際交付的是法定貨幣,而行為人以虛假的比特幣交易為幌子,騙取用戶的法定貨幣,其犯罪對象是法定貨幣,而非積分,定罪量刑應以此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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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對于交易所內積分的盜竊、侵占行為,刑責認定也將發生根本變化。
以往若有人盜竊交易所內的比特幣,司法實踐中可能會以 “盜竊虛擬貨幣” 論處,參照虛擬貨幣的市場價格認定犯罪數額,但如今明確該 “比特幣” 是交易所的積分,而積分本身并非法律意義上的 “財物”,不具備財產屬性,那么單純盜竊、侵占積分的行為,不構成財產犯罪;
若行為人通過盜竊積分后兌換為法定貨幣或真實的鏈上虛擬貨幣,則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犯罪數額以其實際獲利的法定貨幣或鏈上虛擬貨幣的價值為準,而非積分的標價。
還有一類典型行為是交易所的數據砸盤——交易所憑空增發積分并拋售,收割用戶的法定貨幣。
此類行為以往可能因標的認定模糊而難以準確定罪,如今明確標的是交易所自行發行的積分,那么交易所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通過超發積分的方式,虛構交易標的的供應量,利用虛假的交易信息誘導用戶交易,進而騙取用戶的法定貨幣,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非單純的 “虛擬貨幣市場操縱”。
此外,對于跨境交易所交易積分的行為,其刑責認定也需重新對標。
以往將跨境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但如今標的是交易所的積分,而積分并非外匯,也非虛擬貨幣,那么此類行為若未涉及法定貨幣的跨境轉移,不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
若存在法定貨幣的跨境非法轉移,則以非法經營罪(非法買賣外匯)定罪,與積分本身無關。
司法實踐中,涉虛擬貨幣行為的定罪難題,核心在于標的屬性的界定模糊。
而 “交易所的比特幣只是積分” 這一定性,恰恰解決了這一核心問題——將交易標的回歸其本質,讓刑責認定不再依附于虛假的 “虛擬貨幣” 標簽,而是以行為的實際對象、實際危害為依據。
這不僅能讓司法定罪更精準、更貼合法律規定,更能有效打擊交易所的非法發行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亂象。
從監管趨勢來看,央行等八部門已明確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 “一律嚴格禁止” 的態度,而厘清交易所內虛擬貨幣的積分本質,正是落實監管要求、強化法律打擊的關鍵。
交易所將積分包裝成比特幣、USDT,本質上是利用虛擬貨幣的噱頭規避監管,而法律層面明確其積分屬性,就是撕掉這層虛假包裝,讓交易所的非法行為無所遁形。
最后,必須明確的是,鏈上的比特幣雖具有技術層面的稀缺性,但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其仍不具備法定貨幣地位,相關交易活動也不受法律保護。
而交易所內的比特幣,連鏈上虛擬貨幣的屬性都不具備,只是毫無法律保障的積分。
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認清這一本質,是規避財產損失的前提;
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厘清這一定性,是精準定罪量刑的基礎;
對于整個行業而言,戳穿這一騙局,是遏制非法金融活動的關鍵。
在法律面前,任何行業噱頭與技術包裝都毫無意義,交易標的的本質,才是刑責認定的唯一依據。
交易所的比特幣不是比特幣,只是積分——這一結論,既是技術事實,也是解開涉虛擬貨幣刑責迷局的唯一鑰匙。
我希望有一天能看見真正的WEB3律師用六叔的觀點來一場教科書級別的精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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