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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瞞入職過13家公司的工作經歷被辭退一勞動者訴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被駁回
“跳槽”是職場中較為常見的現象,然而,有些公司可能會對“跳槽”過于頻繁的勞動者產生負面印象甚至不予錄取。那么,隱瞞自己頻繁“跳槽”的工作經歷可取嗎?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判決駁回張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張某在2023年入職某服裝公司,其在《入職申請表》工作經驗一欄填寫:2016年至2023年在西某公司任服飾制版;2012年至2016年在果某公司任服飾制版;2009年至2012年在天某公司任服飾制版。填表人聲明處載明:本人保證所填寫資料屬實;保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意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罰甚至辭退,并不要求任何補助。
后來,某服裝公司經調查發現張某填寫的工作經歷與實際履歷嚴重不符,遂于2024年3月向張某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通知張某鑒于其工作經歷不實、有重大隱瞞欺騙等行為,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張某則認為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提起勞動仲裁,因不服裁決結果又訴至法院,要求某服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余元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自述了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的經歷。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作經歷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之一,勞動者應如實說明。從張某自述的工作經歷來看,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間,張某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且絕大部分工作經歷的時間少于一年。由此可見,張某的實際工作經歷與其入職某服裝公司時填寫的《入職申請表》中的工作經驗存在較大差異,不可能是張某所稱的理解差異或記憶偏差導致。且《入職申請表》已載明“本人保證所填寫資料屬實……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意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罰甚至辭退,并不要求任何補助”,張某對此亦簽名確認,應視為張某認可該內容。
張某在填寫《入職申請表》時故意隱瞞工作經歷,意圖通過虛構較為穩定的工作經歷順利入職某服裝公司,屬于弄虛作假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某服裝公司據此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張某訴請要求某服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作出前述判決。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誠實信用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也是維護自身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若懷僥幸心理弄虛作假,不僅違反誠信原則,還有可能損害自身權益。唯有堅守誠信原則,才能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實現勞資雙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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