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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衛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健康中國建設和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經黨中央批準,由全國愛衛會組織開展全國健康城鎮創建項目。為做好全國健康城鎮創建管理工作,全國愛衛會研究制定了《全國健康城鎮管理辦法》《全國健康城市和全國健康縣評審標準》《全國健康鄉鎮評審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創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對全國健康城鎮創建重要性的認識
全國健康城鎮創建是實施健康優先發展戰略、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抓手。各省份要認真學習領會,把全國健康城鎮創建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做好宣傳培訓,大力推進健康城鎮建設,并鼓勵先進的城市、縣、鄉鎮申報創建全國健康城鎮,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引導廣大城市、縣和鄉鎮落實健康中國建設任務,夯實健康中國建設根基。
二、高質量開展全國健康城鎮創建工作
各省份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省份實施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創建工作。要把群眾滿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衡量創建工作的標準,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得搞“運動式”“作秀式”“一陣風”創建,不得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增加基層負擔,推動實現創建評審基層無感、創建成效群眾可感,促進城鎮治理與人的健康協調發展。
三、加強全國健康城鎮常態化管理
各省份要系統謀劃推進全國健康城鎮創建,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常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日常監測評估,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要注意總結挖掘本地推進健康城鎮建設的經驗做法,探索有效工作模式,建立宣傳推廣機制。要針對工作中發現的薄弱環節,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持續提升社會健康治理能力,有效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建設。
附件:1.附件1?全國健康城鎮管理辦法
2.附件2全國健康城市和全國健康縣評審標準.pdf
3.附件3全國健康鄉鎮評審標準.pdf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2026年2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1
全國健康城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為推進全國健康城市、全國健康縣和全國健康鄉鎮(以下簡稱全國健康城鎮)建設,規范日常管理和創建評審,提高建設管理水平,推進創建工作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地要錨定2035年建成健康中國目標任務,因地制宜積極開展全國健康城鎮創建,實施健康優先發展戰略,完善促進健康的政策機制,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促進社會治理與人的健康協調發展,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對于積極開展創建工作,符合評審標準并能夠在全國發揮示范作用的城市、縣和鄉鎮,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愛衛會)予以認定命名。
第三條全國愛衛會制定全國健康城鎮評審標準,根據評審標準開展創建評審工作。全國健康城鎮的評選按照自愿申報、省級推薦、擇優評選、社會公示的程序進行,推動實現創建評審基層無感、創建成效群眾可感。
第四條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應當充分發揮示范作用,加強日常管理,形成常態化長效化管理機制,深入總結工作經驗和工作模式,引領帶動周邊地區全面推動健康城鎮建設。
第二章申報和推薦
第五條全國健康城鎮由全國愛衛會組織評審,具體工作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愛衛辦)承擔。其中,全國健康城市由全國愛衛辦組織評審;全國健康縣、全國健康鄉鎮由全國愛衛辦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愛衛會)開展評審,全國愛衛辦抽查確認。
第六條全國健康城鎮評審每3年為一個周期,每個周期命名全國健康城市不超過50個,全國健康縣不超過150個,全國健康鄉鎮不超過1000個。
第七條全國健康城市申報范圍包括地級及以上市、地區、自治州、盟和直轄市所轄區(以下簡稱城市);全國健康縣申報范圍包括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以下簡稱縣);全國健康鄉鎮申報范圍為除全國健康城市所轄區、全國健康縣以外的鄉、鎮。
第八條全國健康城市創建范圍為該城市行政區劃所轄的區(直轄市所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均為其行政區劃全域),全國健康縣和全國健康鄉鎮創建范圍為其行政區劃全域。
第九條每個周期內各城市、縣、鄉鎮僅限申報一次。
第十條城市、縣、鄉鎮符合全國健康城鎮評審標準要求的,可向省級愛衛會提出申請。省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愛衛辦)應組織申報城鎮所在地市通過愛國衛生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申報資料,并于每個周期第3年的3月底前完成審核并提交。申報資料包括創建工作報告(對照標準的具體創建情況等)、相關基礎資料(包括轄區范圍、地圖、人口數量等)和到省級愛衛會推薦時間前相關指標的最新數據(國家相關部門已有統計數據的不再提交)。省級愛衛會于每個周期第3年的5月底前以推薦報告形式向全國愛衛辦推薦全國健康城鎮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每個省份每個周期向全國愛衛辦最多推薦的城市、縣和鄉鎮數量按照行政區劃數、健康中國行動推進情況和創建工作質量等綜合核定,具體數量由全國愛衛辦另行通知。
第三章評審和命名
第十二條全國健康城市評審包括資料數據評估、現場暗訪、社會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條資料數據評估。全國愛衛辦組織全國愛衛會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根據愛國衛生信息管理系統中申報的資料和有關統計數據對申報城市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現場暗訪。全國愛衛辦組織暗訪組開展現場評估,暗訪重點是申報城市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務開展、健康環境建設等情況,并聽取當地群眾意見建議。暗訪組工作結束1周內向全國愛衛辦提交暗訪報告,全國愛衛辦及時通過省級愛衛辦將其轉交申報城市。各申報城市在收到暗訪報告后,對可立行立改的問題及時整改,對其他問題研究建立長效整改管理機制,并在2個月內將整改結果通過省級愛衛會反饋至全國愛衛辦。
第十五條社會公示。全國愛衛辦對各申報城市資料數據評估和現場暗訪分數匯總后,結合各城市整改情況報告,提出擬命名的全國健康城市建議名單,并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和申報城市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1周的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有爭議的城市,由全國愛衛辦組織或委托省級愛衛會調查核實并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全國健康城市按以下規則遴選:
一、每個省份評審得分最高且達到合格標準(具體合格標準另行通知)的城市,直接遴選;
二、其他達到合格標準的城市,擇優遴選。
第十七條全國健康縣和全國健康鄉鎮由省級愛衛會組織開展資料數據評估和現場暗訪,并提出擬命名名單,全國愛衛辦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未達到合格標準(具體合格標準另行通知)的縣和鄉鎮將不予命名。
第十八條全國愛衛辦根據評審結果,將擬命名全國健康城鎮有關材料報全國愛衛會全體會議審定,或經成員單位審核并報全國愛衛會主任同意后,對符合標準的城市、縣和鄉鎮分別予以“全國健康城市(區)”“全國健康縣(市)”“全國健康鄉鎮”命名和授牌。
第十九條全國愛衛會及各地可根據實際,按照相關規定,對獲得“全國健康城市(區)”“全國健康縣(市)”“全國健康鄉鎮”的城市、縣和鄉鎮及在創建工作中表現優秀的集體和人員進行表揚獎勵。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條全國健康城鎮自命名后每3年為一個復審周期。全國健康城鎮復審由各省級愛衛會評審,全國愛衛辦抽查,采取資料數據評估和現場暗訪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由省級愛衛辦組織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愛國衛生信息管理系統更新資料數據。全國愛衛辦在抽查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命名。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復審周期內,省級愛衛會對本省份所有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進行復審,并于每個周期第3年6月底前將本省份全國健康城鎮復審結果報送全國愛衛辦。
第二十三條全國愛衛辦建立不定期隨機抽查制度,按一定比例抽查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抽查未達到合格標準的,予以撤銷命名。
第二十四條每個復審周期結束后,全國愛衛會根據全國愛衛辦抽查結果和省級愛衛會復審結果對達到合格標準的全國健康城鎮予以重新確認命名,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予以撤銷命名。
第二十五條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確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需推遲復審的,應及時通過省級愛衛辦向全國愛衛辦報備,原則上可延期1年。
第五章常態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要積極宣傳健康城鎮創建取得的成效,持續鞏固創建工作成果,廣泛持續動員全社會,形成共同維護和促進健康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七條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要加強日常監測,定期對各項指標任務進行監測評估,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針對薄弱環節,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續提升社會健康治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要認真挖掘本地區開展健康城鎮創建工作的做法和經驗,總結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全國愛衛辦和省級愛衛辦要建立經驗宣傳推廣機制,不斷擴大健康城鎮創建成效。
第六章職責要求
第二十九條全國愛衛辦負責指導各地開展全國健康城鎮創建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國家評審專家庫,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工作水平;負責新創建全國健康城市評審,新創建全國健康縣、全國健康鄉鎮抽查和已命名全國健康城鎮復審抽查工作。
第三十條省級愛衛會負責統籌推進轄區內健康城鎮創建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負責新創建全國健康城市的推薦,新創建全國健康縣和全國健康鄉鎮的評審、推薦和已命名全國健康城鎮復審工作。鼓勵各地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術開展全國健康城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全國健康城鎮創建和鞏固工作要注重實效,不得脫離地方自然稟賦條件和產業發展實際,不得搞“運動式”“作秀式”“一陣風”創建,不得搞創建結果排名,不得對氛圍營造提要求,不得開展群眾知曉率、參與率等測評,不得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增加基層負擔,不得搞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不得阻礙群眾反映問題,不得干預評審工作。如違反本條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取消參評資格或撤銷命名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全國愛衛辦在全國健康城鎮評審過程中,對評審專家實行申報地方(以省為單位)回避制度。評審專家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實事求是作出結論,對評審結論負責。要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評審情況;堅持廉潔自律,不得借助專家身份謀求私利,不得收受錢物,不得在評審期間參加與評審無關的活動。評審專家每次參加評審均需簽訂評審工作責任書和回避聲明等。如違反本條規定,全國愛衛辦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通知其所屬單位;涉嫌違紀違法的,將轉交有關部門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全國愛衛辦定期對全國健康城鎮抽查評審結果進行通報。對于鞏固全國健康城鎮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對于鞏固工作明顯下滑的,督促改進。
第三十四條全國愛衛辦在全國健康城鎮創建評審中,對一個周期內2個及以上新創建城市、縣或鄉鎮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省份;在復審抽查中,對一個周期內2個及以上已命名城市、縣或鄉鎮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省份,將予以通報并核減該省份下一周期全國健康城鎮推薦名額。
第三十五條全國愛衛辦建立定期輿情監測機制,及時將相關輿情線索移交地方處理。對于引起嚴重輿情的,全國愛衛辦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性質特別嚴重的,報全國愛衛會撤銷命名。
第三十六條各省級愛衛會和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應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制度,公布監督電話或郵箱等接受群眾反映意見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全國健康城鎮申報和評審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或撤銷命名。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全國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各省級愛衛會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省份開展全國健康城鎮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全國愛衛辦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8年3月28日全國愛衛會印發的《全國健康城市評價指標體系(2018版)》(全愛衛發〔2018〕3號)、2021年12月3日全國愛衛會印發的《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國家衛生鄉鎮標準》(全愛衛發〔2021〕6號)和2021年11月24日全國愛衛辦等部門印發的《健康鄉鎮建設規范(試行)》《健康縣區建設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全國愛衛會關于印發全國健康城鎮管理辦法和評審標準的通知》解讀
一、文件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中國行動。為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要求,實施健康優先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全國愛衛會制定印發了《全國健康城鎮管理辦法》《全國健康城市和全國健康縣評審標準》《全國健康鄉鎮評審標準》,啟動全國健康城市、全國健康縣和全國健康鄉鎮創建工作,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促進城鎮治理與人的健康協調發展,推動實現健康中國建設目標。
二、《管理辦法》包括哪些內容?
《管理辦法》共8章。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全國健康城鎮創建管理的總體要求;第二章為申報和推薦,包括評審周期與數量、創建范圍、申報與推薦要求等;第三章為評審和命名,包括評審程序、遴選規則、表揚獎勵等;第四章為復審,包括復審周期、復審方式等;第五章為常態化管理,包括宣傳成效、鞏固成果、監測評估、經驗推廣等;第六章為職責要求,包括全國愛衛辦和各省級愛衛會的任務分工、專家管理等;第七章為監督管理,包括結果通報、輿情監測、社會監督等;第八章為附則。
三、《評審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全國健康城市和全國健康縣圍繞落實健康優先、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等5個維度,共設置24條評審標準。一是落實健康優先,要求政府將健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推進愛國衛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制度、提升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促進人均預期壽命提升;二是普及健康生活,要求全方位宣傳普及健康知識、學校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促進、醫療機構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倡導合理膳食、持續降低煙草對人群健康的危害、促進全民心理健康、廣泛開展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三是優化健康服務,要求強化公共衛生服務、建立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獨特優勢、持續提升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水平;四是完善健康保障,要求持續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五是建設健康環境,要求打造干凈整潔宜居的城鄉人居環境、重點場所衛生達標、有效控制病媒生物、深入開展污染防治、保障食品和居民飲水安全、持續強化全社會安全管理。考慮到鄉鎮實際和數據可獲得性,全國健康鄉鎮的評審標準和具體要求少于全國健康城市和全國健康縣,共設置19條評審標準。
四、全國健康城鎮評審如何實施?
全國健康城鎮評審每3年為一個周期,每個周期命名全國健康城市不超過50個,全國健康縣不超過150個,全國健康鄉鎮不超過1000個。全國健康城市評審包括資料數據評估、現場暗訪、社會公示等程序。資料數據評估是對申報城市的資料和有關統計數據進行評估;現場暗訪重點是申報城市的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務開展、健康環境建設等情況,并聽取當地群眾意見建議;社會公示是將擬命名名單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和申報城市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全國健康城市的新創評審工作由全國愛衛辦負責;全國健康城市的復審及全國健康縣、全國健康鄉鎮的新創和復審工作委托各省級愛衛會組織評審,全國愛衛辦抽查確認。每個省份每個周期向全國愛衛辦最多推薦的城市、縣和鄉鎮數量按照行政區劃數、健康中國行動推進情況和創建工作質量等綜合核定。
五、全國健康城鎮如何體現為民創建?
為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切實體現為民創建,全國健康城鎮實行全域創建,即全國健康城市創建范圍為該城市行政區劃所轄的區(直轄市所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均為其行政區劃全域),全國健康縣和全國健康鄉鎮創建范圍為其行政區劃全域;創建內容聚焦群眾關心的健康教育宣傳、健康生活方式、醫療衛生服務、美麗宜居環境建設、食品和飲用水安全等方面;創建評審重視數據變化和現場核查感受,采用暗訪訪談或電話調查等方式充分了解群眾是否滿意,通過社會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并建立定期輿情監測機制,實現創建成效群眾可感可及。《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各地不得開展群眾知曉率、參與率等測評,不得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增加基層負擔,不得搞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不得阻礙群眾反映問題,不得脫離地方自然稟賦條件和產業發展實際創建,不得搞“運動式”“作秀式”“一陣風”創建。
六、各地如何做好全國健康城鎮管理工作?
全國健康城鎮創建是實施健康優先發展戰略、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提高對全國健康城鎮創建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學習領會,擺在重要位置,加強組織領導。要高質量開展創建工作,把群眾滿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為衡量創建工作的重要標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已命名的全國健康城鎮要持續鞏固創建工作成果,加強監測評估,針對薄弱環節,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持續提升社會健康治理能力,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夯實健康中國建設根基。要認真挖掘創建工作的做法和經驗,總結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建立經驗宣傳推廣機制,不斷擴大創建成效。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
投稿郵箱:jkzg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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