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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12月和被害人孫某發生口角,進而相互廝打,至孫某眼部受傷,經鑒定為重傷二級,案發后王某一直未主動歸案,后被網逃抓獲歸案。另,王某在2020年3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王某歸案后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家屬與孫某進行協商,直至一審開庭一直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被害人孫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煦濱刑辯團隊在一審開庭后介入案件,經工作開展,以低于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金額的標準實現和解,并實現最終緩刑的判決結果。
二、辦案過程及辯護亮點
本案的委托時間較晚,犯罪嫌疑人家屬在一次開庭后找到煦濱律師團隊,接受當事人王某妻子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第一時間閱卷,另外著手和被害人進行談判,被害人索賠60余萬元,并明確提出不足額賠償不能出具諒解書。另外,煦濱律師也關注到了王某的前科情況,雖然王某不構成累犯也不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但短時間內的近似暴力犯罪勢必會影響法院對能否適用緩刑的判斷。被害人構成重傷,未能賠償諒解,沒有自首情節且有犯罪前科,可以說爭取緩刑困難重重。煦濱團隊研判困難后和家屬以及王某本人多次溝通,確認王某本人及家屬均認可積極爭取賠償諒解后爭取刑期從寬的方案,同時律師積極和法官溝通,爭取和解談判時間同時向法官爭取賠償諒解后適用緩刑的可能,最終法官同意如果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可向司法局執法社區評估材料,如果評估認為可以適用緩刑法院則考慮適用緩刑。最終,在煦濱團隊的努力下,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金額低于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金額),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針對緩刑評估問題和法院積極溝通確認王某的經常居住地,并協助家屬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最終法院在煦濱團隊介入28天后對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隨后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三、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34 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啟示
本案涉及到很多刑事案件辯護困境,需要注意的程序問題也比較多。一次開庭后委托辯護人,需要和法院進行溝通,既要保證律師作為辯護人充分完整的辯護權利,也要結合案情兼顧訴訟效率。再者,在牽扯到民事賠償的案件中,當事人及家屬勢必會考慮經濟利益以及刑期問題,如何做好這個平衡也是律師應該注意的問題以及應該規避的風險。最后,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緩刑適用法院要考量社區評估的問題,這項工作也應引起注意,實踐中就有家屬不接電話導致社區評估無法開展進而無法適用緩刑的案例。總之,復雜刑事案件中應盡可能兼顧所有環節,積極與多方溝通,最大限度的爭取理想結果。
五、煦濱刑事團隊簡介
煦濱刑事團隊由田筱荷主任帶隊,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設一支最強大、最專業、最前沿的刑辯團隊,在成員準入上進行嚴格的篩選,團隊成員均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或系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團隊成員曾榮獲省檢察院重罪人才庫成員、市級人大常委會專家庫成員、市級優秀公訴人等,團隊成員累計辦理刑事案件幾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現已擁有強大多元的刑事智庫,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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