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消費糾紛案件典型案例。趙某在景區玩滑道時左腿撞網致股骨干骨折,起訴索賠后續費用。法院認定,滑道公司雖設防護網但未保證安全達標、未充分提示,存在過錯;趙某作為成年人未盡審慎注意亦有過錯。責任比例定為經營者70%、游客30%。因已投保公眾責任險,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直接賠付趙某醫療、護理等費用兩萬余元,以一次性解決糾紛。
某滑道公司在某景區內運營滑道項目,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趙某在游玩滑道項目過程中左腿接觸防護網受傷,滑道公司將其送至某甲醫院,后趙某轉入某乙醫院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股骨干骨折(左)。事故發生后,某滑道公司已向趙某賠償了當時即已發生的部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費,后某保險公司以票據賠付某滑道公司。此后,因趙某后續治療再次產生費用,趙某起訴相關責任方要求賠償事故后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醫療輔助器具費等多項費用。
生效裁判認為,趙某通過購票方式進入某滑道公司經營的滑道場所進行娛樂活動,雙方形成旅游合同法律關系,某滑道公司對項目參與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經查明,某滑道公司在案涉滑車上配備有安全帶,并在滑道沿途設置防護網,事后對趙某積極救助,但其未舉證證明事發時在顯著位置設置有安全提示公告,亦未證明其設置滑道符合安全標準、工作人員引導和駕駛滑車符合操作規范,其在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另一方面,案涉娛樂項目為從高處滑下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趙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于參加案涉項目的潛在危險應當具有認知,更應格外注意人身安全,現其未能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對于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某滑道公司承擔70%的責任,趙某承擔30%的責任。
某滑道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且趙某受傷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依據投保單的約定,對某滑道公司應當賠償的趙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付義務。因各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決保險賠付問題,為一次性解決當事人糾紛,避免訴累,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趙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兩萬余元。
法官解析,近年來,滑翔傘、熱氣球、蹦極、滑道等具有高風險特征的旅游項目因其刺激性和挑戰性越來越受到廣大游客,尤其是年輕游客的喜愛。與其他旅游項目相比,此類高風險項目易受天氣、操作、設施等因素影響,不僅要求經營者具有相應資質,更要求經營者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通過合理分配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責任承擔,既提示經營者應合規運營,充分履行安全提示、設備檢修、規范操作、安全保障等義務,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要以安全為先,在確保運營方資質、充分了解風險、嚴格遵守安全規范的前提下,慎重選擇高風險旅游項目。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