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期間,兩起煙花爆竹燃燒事故令人痛心。
一是2·15東海煙花爆竹經營部爆燃事故,
2026年2月15日14時30分許,發生于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石榴街道東安村,造成8人死亡。
二是2·18襄陽煙花爆竹經營部爆燃事故,
2026年2月18日14時24分許,發生于湖北省襄陽宜城市鄭集鎮金鋪村四組12號,造成12人遇難。
春節煙花爆竹,禁,還是放,又會進入討論議題。
其實,春節燃燒爆竹燃放鞭炮是延續了幾千年的中華民俗,
過去少見如此重大傷亡的事件。
多年來煙花燃放導致的大大小小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事故的發生,源自管理的細節。
首先,法律法規必須嚴格限制民間燃放的煙花鞭炮之火藥當量。
近年來,人們的錢越來越多,煙花鞭炮的火藥越來越猛、安全性越來越低、危險性越來越大。
其次,經營管理必須禁止戶外場地大量堆放,避免燃放時引爆。
這兩起嚴重事故,都是場外堆放,燃放者隨意所造成。
你看看這些孩子們,在廣場上燃放微小的響鞭,無一傷亡;有快樂,無風險。
所以,春節該不該燃放煙花爆竹,不該成為一個問題。
沒有響聲不能叫“過年”。
而怎樣確保只對民間銷售小當量的、安全性高、危險性小的煙花爆竹,才是真正的問題;
同時如何加強銷售、燃放過程的安全管理,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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