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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尋美南部(原南部傳媒)推送
2月23日,有市民向本平臺反映稱:其于2月13日在南部縣城區某大型商超購買的年貨麻花,食品包裝標注請于2026年2月13日前食用,其與購物日期完全重合,疑似買到過期食品,更糟心的是其與家人在春節期間已食用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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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民介紹,之所以購買該食品,是因為在2月13日前,網友與家人曾前往該超市購物,期間購買過一次該食品,回家品嘗后發現味道不錯。于是2月13日,他與家人再次前往該商超采購年貨時,再次選購了兩盒麻花類包裝食品。本是為過年準備的食品,市民原本以為保質期充足,于是就沒細心查看。
過年期間家人已拆開一盒食用,當時發現味道與之前品嘗過的不大一樣,但正值過年期間也沒多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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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家人準備食用另一盒時,才注意到包裝上的保質期信息:保質期6個月,請于2026年2月13日前食用。市民提供的購物小票顯示,其付款時間正是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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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通過查詢得知,按照食品安全相關規定,標注“2月13日前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商家須在2月12日24時前完成銷售,2月13日起不得再上架銷售。該商超在到期當日仍對外銷售,涉嫌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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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或經營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
市民表示,商品價值不高,但作為年貨在春節期間食用,得知食用了可能過期的食品后心里十分不舒服,希望商家能重視食品安全管理,也希望相關部門介入核查,給自己一個明確的說法!
該事件是否構成銷售過期食品,還有待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本平臺將持續關注后續進展。
來源:城市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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