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煙花悲劇又雙叒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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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湖南湘陰一網民發文稱,她33歲的弟弟放煙花時炸膛炸中胸部身亡。24日,記者從事發地社區居委會獲悉,事發22日,死者當場身亡,煙花質量是否有問題正在調查中,多部門已介入處置。
33歲,正當青春壯年,卻因為炸煙花去世,確實太可惜了。煙花很絢麗,青春更多彩,為絢麗的煙花付出多彩的青春,真的不值得,不劃算。煙花悲劇直接不消停。
煙花爆竹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中驅邪祈福的象征,曾經承載著節日氛圍與集體記憶。但現代城市中,其高能量、易燃易爆的特性與密集人口、高層建筑形成尖銳矛盾。我國每年因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傷亡事故數量驚人。這提醒我們:傳統習俗需與時俱進,安全底線不可動搖。
許多人認為“偶爾放一次”“小心點就行”,但煙花爆竹的爆炸風險具有不可控性。即使按規范操作,也可能因產品缺陷、環境因素(如風力、干燥度)引發意外。實際生活中,個人燃放煙花害人害己的例子數不勝數,根本就不是什么偶然事件。
公共安全從來不是“個人選擇”的集合,不是主觀追求所能決定,而是需要法律約束與集體共識共同維護的領域。我國很多城市推行煙花禁止和限制工作,正是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禁限煙花爆竹,體現一個地方一個城市的擔當、良心和責任。討好“民意”,對煙花燃放聽之任之,那是毫無作為的表現。
在城市普遍禁限的情況下,全國每年都發生了很多煙花安全事故,可想而知,如果徹底不禁不限,那整個社會會成什么樣子?我相信,那時候城市里滾滾濃煙將是常態。可見,放松煙花爆竹管理的論調是何等陰險狡詐啊。
上面這新聞是放煙花者致自己死亡的新聞,再說一個放煙花致自己判刑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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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因燃放煙花引發的失火罪案件,當事人朱某燕吃過晚飯帶兒子到樓下放煙花,點火后煙花瞬間竄入旁邊一家服飾廠的倉庫引發火災,自己嘗試滅火失敗后趕忙報警,最終造成倉庫內貨物及房屋損失超過80萬元。法院認為她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朱某燕事后認罪認罰,全額賠償80余萬元并獲得諒解,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兩個月。
這個放煙花的人態度很端正,賠償很積極,賠償了80萬,最終還是獲刑兩年,給自己留下終身污點,教訓不可謂不深刻。這個煙花非放不可嗎?不放煙花會家破人亡嗎?
切不可把放煙花和吃飯、開車相提并論,放煙花和吃飯、開車沒有可比性。煙花不是現代生活的必須,開車是現代生活的必須,即使你自己不開車,你也要坐別人開的車。拿開車作為放煙花的擋箭牌,純粹就是混蛋邏輯,胡攪蠻纏。
以上這兩個新聞高度說明煙花爆竹的危險性,危險性表現為三個方面:
1、易燃易爆:煙花爆竹內含有火藥等易燃易爆物質,一旦受到撞擊、摩擦、高溫或明火等刺激,極易引發爆炸。煙花哪怕不點燃,在儲存、運輸中都會出事。
2、不可控性:煙花爆竹的爆炸過程往往難以預測和控制,一旦點燃,其爆炸方向和力度可能超出預期,對周圍人員和環境構成嚴重威脅,此非人力可控。現實生活中的煙花危害后果往往是其不可控性造成,防不勝防。
3、破壞力強:煙花爆竹爆炸時產生的沖擊波、火焰和碎片等,具有強大的破壞力,能夠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此破壞行為害人害己,甚至因此鋃鐺入獄。
煙花管理必須堅持從嚴原則而非放松,這是出于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秩序等多方面的綜合考量,這一立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任何放松煙花管控的借口,都是荒唐的、可恥的、不負責任的。
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任何 “習俗”都得為生命健康讓道,何況煙花爆竹還是和現代文明漸行漸遠的“習俗”。這種“習俗”掃進歷史垃圾箱,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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