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正在就修訂后的評估規則征詢意見,以判斷歐盟成員國是否妥善遵守了歐盟的國家援助法規。該委員會計劃在現行規則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前通過新規,新規同時明確了氣候減緩領域國家援助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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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盟《一般豁免條例》提出的“更精簡”規則,還旨在豁免某些國家援助的預先通知和委員會批準。對于氣候援助,每家企業每項項目低于3000萬歐元(3500萬美元)的援助將免于歐盟通知和批準。但該規則不適用于對使用化石燃料(包括天然氣)的設備或機械的投資援助。
針對氫能及氫衍生燃料投資的國家援助,受援燃料須符合歐盟法律定義的非生物來源可再生燃料或低碳燃料標準。碳捕獲與封存(CCS)或碳捕獲與利用(CCU)投資須覆蓋完整的CCS和/或CCU產業鏈。
現有設施脫碳成本的援助強度通常不得超過5%。但氫能投資最高可獲60%援助強度,儲能及CCS投資最高可獲45%援助強度——尤其當技術單元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至少90%時。
該咨詢期將持續至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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