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錫悅在2月19日被首爾中央地區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對于這個判決,尹錫悅很不滿意,在2月24日提起上訴,特檢組也很不滿意,在2月25日提起了上訴。
現在,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還會有轉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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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檢方對尹錫悅的指控是內亂罪首犯,對法院的量刑建議是死刑。
依據韓國刑法第87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內亂罪首犯的刑罰是死刑、無期徒刑或無勞役的終身監禁。具體可見我的文章:非死不可?尹錫悅到底被判得輕不輕?
所以,一旦尹錫悅罪成,被認定為內亂首犯,那么他所面臨的刑期,都至少是無勞役的終身監禁。
其實這三種刑罰,在實際上的差別不算大,為何我要這么說呢?
因為,假如尹錫悅被判死刑,他的死刑也不會執行,畢竟,韓國已經有20多年沒有執行過死刑了。
無期徒刑與無勞役的終身監禁,對于尹錫悅而言,差別也不是很大。他現在年事漸高,也不可能被指派在監獄里做多少體力活。
對于尹錫悅,三種刑罰的最終結果,都是一直待在監獄里。當然,在假釋上,則另作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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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三種刑罰,在政治上的差別,卻是巨大的,這也是尹錫悅與特檢組雙雙提起上訴的原因。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死刑就意味著尹錫悅罪不可赦,無期徒刑就意味著他罪大惡極,無勞役的終身監禁就意味著他罪惡深重。
尹錫悅的政治生命早已結束,但法庭判決,仍然在某種程度上,是人們對他進行政治評價與歷史評價的重要參照。
特檢組提起上訴,當然是希望法庭可以判處尹錫悅死刑。畢竟,首爾中央地區法院對尹錫悅的判刑,已經是僅次于死刑的刑罰了,再往上,就只能是死刑了。
這也意味著,檢方不接受任何死刑之外的判決。
尹錫悅提起上訴,則是希望能夠改判無勞役的終身監禁,甚至是希望推翻先前的罪名。
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尹錫悅的戒嚴,不是內亂,那么尹錫悅的上訴就真的是賺大了。
但是這種情況,很難發生。畢竟,派遣軍隊包圍國會、沖擊國會,阻止國會按照憲法條款對戒嚴案進行審議,是明確的違憲行為。
那么有沒有一種可能,即法庭認為構成內亂,但是卻不按照刑法第87條第一款對其進行量刑呢?
我認為也極不可能。
既然法庭認為構成內亂,那么總得認定一個內亂罪首犯吧。韓國刑法對犯有內亂罪的人進行了區分,最嚴重的是發起內亂的首犯;其次是在內亂中參與謀劃、指揮的人;最后是僅僅在內亂中聽從他人指揮、跟隨他人步調、使用暴力的人。
對于參與謀劃、指揮內亂的人,刑罰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或無勞役監禁。
對于僅僅在內亂中聽從他人指揮、使用暴力的人,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無勞役監禁。
尹錫悅是總統,是韓國軍隊的統帥。只要他的戒嚴被認定為內亂,那么他就只能是首犯、主謀,不可能是從犯,不可能是參與犯。
總不可能說金龍顯、趙志浩等人才是首犯吧。尹錫悅不宣布戒嚴,誰能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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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名的認定上,我個人認為,不會有什么轉機,仍然會是內亂首犯。假如一個法官真的把內亂罪降級為什么濫用職權罪之類,那么我相信,這個法官一定會被共同民主黨單獨過半的國會所彈劾,然后停職,等待憲法裁判所的彈劾判決,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被憲法裁判所認定彈劾成立。
至于判決尹錫悅無罪,所有罪名都不成立,就更不可能了。憲法裁判所早就通過彈劾判決,認為尹錫悅的戒嚴違憲違法了。雖然憲法裁判所不是任何法院的上級機構,但是法官不遵從憲法裁判所對戒嚴案的定性,就肯定沒有好下場。
但是在刑期上,則還存在改判為無勞役的終身監禁的可能,可能性有多大,我也說不準,這得看法官個人。當然,也有可能被改判為死刑。
現在,國會正在進行司法改革。一是引入“曲解法律罪”,二是允許當事人在終審后,以自身憲法權利被侵害為由,向憲法裁判所提起申訴,三是將大法官人數從14人增加到26人。
如果這些改革都通過并實行,那么假如一個法官真認定尹錫悅只是濫用權力,而不是發動內亂,則這名法官很可能會被指控犯下“曲解法律罪”,對該項罪名的刑期可長達10年。
2月25日,韓國大法院召集的全國法院院長會議,對當前的司法改革表達了“嚴重關切”。這種措辭,其實就表明了司法系統反對這些有重大違憲嫌疑的改革。
我在前天的文章院所之爭,愈演愈烈中,詳細分析了韓國正在推行的司法改革,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看看。
總的來說,尹錫悅案,對于他個人而言,很難有實質性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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