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作為繼承人的成年子女,長期對父母未盡任何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的,構成對父母的遺棄,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喪失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01
“失聯” 三十三年,遺產繼承起紛爭
在上海,有這樣一個家庭,高某軍作為家中獨子,1992 年,在他風華正茂的年紀,卻因種種緣由,毅然決然地離家出走。這一走,便是33年。在這漫長的歲月里,他與家中徹底斷了聯系,就如同人間蒸發一般,對父母不聞不問,仿佛這個家、這對給予他生命的父母,與他再無瓜葛。
高某軍的父母,在漫長的等待與思念中,望眼欲穿,卻始終等不來兒子的消息。無奈之下,2021 年,父親高某珍向法院提出宣告高某軍死亡的申請,盼望著能以此了卻心中那份無盡的牽掛與痛苦。在法院辦理該案及后續處理過程中,曾向高某軍披露高某珍的身體狀況,并轉達了父親渴望與其見面的強烈愿望,可高某軍卻鐵石心腸,依舊拒絕與父親聯系,那冷漠的態度,讓人心寒。
時光匆匆,高某珍夫婦在歲月的侵蝕下,身體每況愈下,疾病纏身。他們在病痛中掙扎,最需要兒子陪伴、照顧的時候,高某軍卻從未現身,沒有在病床前盡過一天孝,沒有給予父母一絲生活上的照料,更別提精神上的慰藉。2023 年 1 月 1 日,高某珍帶著遺憾離開了人世,可即便如此,高某軍仍未奔喪,那缺失的身影,成了這個家庭永遠的傷痛。
高某珍除了高某軍這個獨子,還有高某栓、高某甲、高某乙和高某丙四個兄弟姐妹。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高某栓對高某珍夫妻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在他們最艱難的日子里,給予了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
高某珍去世后,高某栓聯系高某軍,希望能一起處理高某珍的骨灰落葬事宜,讓逝者得以安息。可高某軍對落葬之事不管不顧,卻在此時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匆匆領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銀行存單,試圖將父親的遺產據為己有。他的這一行為,徹底激怒了高某栓,也引發了這場備受關注的法定繼承糾紛,高某栓一紙訴狀將高某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02
案件細節披露:未盡贍養義務的鐵證
在這場法定繼承糾紛中,高某軍未盡贍養義務的事實可謂鐵證如山。從 1992 年離家出走后,除了 1998 年因補辦身份證匆匆回過一次上海,在之后長達 33 年的時間里,他如同人間蒸發,再未踏入上海半步,也從未通過電話、書信等任何方式與父母聯系,哪怕只是一句簡單的問候都成了奢望。這33 年,是父母漫長的等待,是他們望眼欲穿的煎熬,可高某軍卻將這一切拋之腦后。
在父母患病期間,高某軍的缺席更是讓人寒心。父母被疾病纏身,身體每況愈下,多次住院治療,甚至做了大手術。在那些艱難的日子里,別的老人有子女在病床前悉心照料,端茶送水、陪伴左右,可高某軍卻始終不見蹤影。他沒有為父母支付過一分錢的醫療費用,沒有在醫院的走廊里焦急地等待手術結果,沒有在父母疼痛難忍時給予安慰與鼓勵,完全未盡到一個子女應盡的生活照料義務。父母在病痛中呼喊著他的名字,渴望他的陪伴,可他卻無動于衷,那冰冷的態度,讓人難以想象他是父母含辛茹苦養大的兒子。
2023 年 1 月 1 日,高某珍帶著遺憾離世,這本該是高某軍彌補過錯、為父母盡最后一份孝心的時候,可他依舊沒有出現。他沒有參加父親的葬禮,沒有為父親守靈,沒有以兒子的身份送父親最后一程。在父親的葬禮上,只有高某栓等兄弟姐妹忙碌的身影,他們悲痛萬分,而高某軍卻置身事外,仿佛這個與他有著血緣關系的父親,與他毫無關聯。
而高某栓對被繼承人高某珍夫妻盡主要扶養義務的事實,也有充分的證據支撐。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便是最有力的證據。在日常生活中,高某栓經常去看望高某珍夫妻,關心他們的生活起居。他會幫著父母買菜、做飯,在父母生病時,他會第一時間趕到醫院,跑前跑后地照顧,陪伴父母度過一個又一個難關。鄰里鄰居也都看在眼里,對高某栓的孝順贊不絕口。高某栓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詮釋了什么是真正的親情,什么是對父母的關愛與責任。
03
法院判決:遺棄行為導致繼承權喪失
這場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塵埃落定 。一審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作出(2023)滬 0105 民初 23290 號民事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軍從 1992 年離家出走后,長達 33 年的時間里,對父母不管不顧,在父母最需要他的時候,始終缺席。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被繼承人的遺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的規定,高某軍喪失了對父親高某珍遺產的繼承權。法院判決高某珍在上海銀行賬戶內存款余額及孳息歸高某栓繼承所有;高某栓在高某珍去世后自高某珍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所取存款及孳息歸高某栓繼承所有;高某軍在高某珍去世后自高某珍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栓繼承所有,高某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高某栓人民幣 233200元。
高某軍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他辯稱父親高某珍經濟獨立、身體狀況良好,無需依賴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聯系少,不構成遺棄,應繼承高某珍的全部遺產。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24)滬 01 民終 9916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這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也指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高某軍三十余年來對被繼承人沒有任何經濟供養或精神贍養 。在被繼承人多次患病、做大手術,最需要他接送、看護和照顧時,他均未出現,亦未盡到生活照料義務。父母去世后,他亦怠于對父母盡送終之責。他所謂 “聯系少” 的辯解,無法否定其長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遺棄性質。孝順、贍養老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成年子女基于親權關系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不因父母經濟和身體狀況等客觀因素而消滅。所以,高某軍的行為已構成遺棄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文章來源:最高案例解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