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養狗規定的條例,已經實施了2個月了吧,但是我們依然看到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2月27日德州德城,新河東路派出所民警表示,遛狗人辦理了狗證,不拴繩行為不歸他們負責。城市管理局表示,將落實情況,若不拴繩將處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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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誤區在于,在處理狗的問題時,會涉及公安、城管、農業農村等多個部門。
對于遛狗不牽繩的情況,很多城市是由城市管理部門處理,而公安機關主要處理犬只傷人、擾民等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并沒有實施的詳細指導細節,這個還需要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完善。
因此有些地方遛狗不牽繩報警管用,有些地方報警又不管用,主要看事件的性質。
比如近期出來的,類似宜賓市關于加強犬只管理的通告這樣的實施細則里就提到了具體的部門職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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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據實際情況,簡單來說,遛狗不牽繩本身是一種違規行為,日常巡查勸導可能由城管負責。
但如果因遛狗不牽繩導致犬只傷人,事件性質升級,將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
當然了,如果有些城市里這些事情全都是由公安機關管理,那就更方便了。
其實作為矛盾的源頭,還是要文明養狗,狗不是只有咬人這一種危害,有些人對狗有著心理應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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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一個人曾經被狗咬過,特別是小孩子。那么這個人將會在以后的很長時間里,看到狗就會產生一種心理上的恐懼感,這種狀態實際上是一種心理疾病,可能會持續很多年都不見得能好轉。
所以,并不是說狗不咬人就沒有危害,有些危害是看不見的心理上的危害,恐狗和恐高、幽閉癥之類的道理類似。
有公開報道顯示,昌吉市曾發生一起典型案例,劉某在小區遛狗未牽繩,小狗沖向七旬老人孫某,孫某受驚繞開,一分鐘后,小狗再次跑到孫某腳邊竄動,連續兩次驚嚇導致孫某當場頭暈、胸悶、氣短,直接送醫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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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是我們感覺一腳都能踩死的那種小狗,對于一些對狗有應激恐懼的人來說,依然會受到相當大的刺激,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傷害。
被狗咬過的人,后面生活里遇到的狗都是這種恐懼感的具象化象征,并不會因為狗大狗小而有什么區別。
那么有什么辦法可以減少這種恐懼感嗎?還是有的。
我們可以攜帶合法的阻嚇噴霧,這類物品通常用于防衛且相對常見,用來對付狗的沖咬也是有一定的效果,起碼能增強一些心理安慰。
新法實施兩個月的“不盡如人意”,是法律轉型期常見的磨合現象,在報警不管用的情況下可通過12345向城管部門舉報。
問題的解決,依賴于地方細則的快速完善、部門壁壘的徹底打通、執法標準的統一公開,以及根本的將“尊重他人”內化為每一位養犬人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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