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爆竹
極易引發火災和安全事故
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月3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一批揚州市春節期間涉煙花爆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行為一:非法買賣、儲存煙花爆竹
案例1:2026年1月31日,儀征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檢查發現薛某某在其經營的花店內儲存煙花爆竹42個,薛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被立案查處。
案例2:2026年2月6日,高郵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作中發現王某某在高郵市送橋鎮家中非法儲存煙花爆竹500余箱,王某某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立案查處。
案例3:2026年2月7日,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巡邏發現吳某某在邗江區楊壽鎮樂星路一攤位上售賣“小金魚”爆竹22盒,“歡樂蕾王”爆竹2個,吳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被立案查處。
行為二:非法運輸煙花爆竹
案例1:2026年2月5日,李某某駕駛私家車非法運輸大量煙花爆竹,在高郵市菱塘鄉天高大橋卡口被現場查獲。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被沒收,李某某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行為三: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案例1:2026年2月13日,儀征市公安局接群眾舉報,該市新集鎮春江明月小區大門口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經調查,季某某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2:2026年2月16日,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孫某在邵伯鎮馬蕩村一露臺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3:2026年2月24日,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邗江區華鋼路某環保公司門口有人因廠房開工燃放爆竹。經調查,龐某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
相關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提醒廣大市民
請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的相關規定
切勿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更不要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
鼓勵大家選擇環保、安全的慶祝方式
來源:揚州生態環境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