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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牽繩,到底能有多離譜?成都新都的這起案子,看完讓人既生氣又解氣。
2024年12月14日,劉女士帶著兩個孩子,還有家里養了兩年的純種柯爾鴨,在新都區市政公園玩耍。
突然,一只未牽繩的哈士奇猛地沖出來,當場把柯爾鴨咬死;劉女士慌忙抱起女兒避險,女兒的手指又被狗咬傷。
更讓人心寒的是,狗主人蔡女士一開始躲著不露面,直到圍觀群眾施壓、劉女士情緒崩潰說要打死狗狗,這才肯站出來。
狗主人雖然找到了,但接下來的事也挺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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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只付了疫苗費,對柯爾鴨的損失一分不賠。劉女士無奈起訴,索賠購鴨費、糧費、精神損失等合計5221元。
當地法院審理后判決:蔡女士賠償柯爾鴨損失12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共計2278元。
這個結果獲得很多網友的點贊,但也有網友覺得不理解。
此前,也發生過多起狗傷人案件,但無一例外的是,傷者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都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樣是被狗咬傷,為什么有的人起訴精神撫慰金被法院駁回,她就能拿到1000元?
我們先來看兩個公開的判例:
案例1:被狗咬傷索賠精神撫慰金,法院駁回(來源:中國法院網,2011年9月,李先生被京巴咬傷案)
李先生被鄰居周先生家的京巴狗咬傷腳踝,起訴索賠4000余元及精神撫慰金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咬傷未造成嚴重后果,也無證據證明精神受到嚴重損害,判決駁回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僅支持醫療費等實際損失。
案例2:路人無故被車內狗咬傷,精神損害撫慰金被駁回(來源:紅星新聞,2026年3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云某在路邊正常行走時,被路邊車輛中突然探出頭的狗咬傷右臂,事后狗主人梅某態度囂張地丟下一句“想去哪告去哪告吧”,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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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將梅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1000余元。
法院以“傷情未構成傷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未予支持精神賠償請求,只判梅某賠了疫苗費、醫療費和交通費共計2333.17元。
好好走路莫名被咬,耗時耗力打官司,最后只拿到花出去的錢,精神損失一分沒撈著,這也是絕大多數被狗咬傷者的維權困境。
要么傷情未達傷殘標準、無證據證明精神嚴重受損;要么僅為普通財產損失,不滿足精神賠償法定條件。
但成都新都這起案件,卻完全突破了常規裁判邏輯,且每一步都有法可依。
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第124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種的相關規定,精神損害索賠是可行的。
1. 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未牽繩屬于法定過錯。
《民法典》第1246條明確規定: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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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作為中型犬,在老人、兒童密集的市政公園不牽繩、不約束,屬于犬主的重大過失。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核心前提,這一點,蔡女士無可辯駁。
2. 雙重傷害疊加,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普通案件要么傷人、要么傷財產,本案是人身健康+情感寄托財產雙重受損:
女童手指被咬傷,需要接種狂犬疫苗,未成年人被狗咬后的的恐懼、驚嚇屬于客觀精神損害;
而寵物柯爾鴨被當眾撕咬致死,這樣的暴力畫面,也難免會對家庭成員造成心理上的創傷。
本案損害后果明顯更嚴重,完全符合“嚴重精神損害”認定標準。
3. 柯爾鴨被認定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這恐怕也是本案最關鍵的突破點。
很多人認為寵物就是財產,但《民法典》第1183條第二款指出: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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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的柯爾鴨已飼養兩年,是家庭陪伴型寵物,有穩定情感寄托,并非普通商品。
結合司法實踐中“長期飼養、陪伴家人的寵物,可依法認定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裁判規則,這一主張完全站得住腳。
而且,據新民晚報2024年10月9日的一篇報道,上海一男子在小區遛狗,邊牧犬吃了帶農藥成份的食物毒死。
事后,投放帶毒食物的女子被判賠償狗主一萬一千多元,其中就包含1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同樣依據的也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這一概念。
4. 侵權人事后態度惡劣,加重受害人精神痛苦。
事發后蔡女士隱匿身份、拒不主動擔責,直至輿論施壓才出面,這種消極態度直接加重了劉女士及孩子的精神痛苦。
在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裁判規則中,侵權人過錯程度、事后態度,是確定撫慰金數額的重要考量因素。
綜上,法院支持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酌情安慰”,是于法有據、于情合理。
也許有人會說,都是被狗咬,都有心理傷害,卻不一定都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關鍵在哪里?
第一:必須證明嚴重精神損害,口頭委屈不算數。
法院判案看的是客觀證據,包括未成年人被咬后有沒有出現恐懼、失眠、情緒異常的癥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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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提供醫院進行心理疏導的掛號、病歷記錄、診斷證明等醫學證據。
像呼和浩特云某案,雖被無故咬傷、狗主人態度惡劣,但因傷情未構成傷殘、無嚴重精神損害證據,精神撫慰金仍被駁回,這就是最現實的教訓。
第二:侵權人必須有法定過錯,不牽繩、未盡到管護義務就是鐵證。
所謂的法定過錯,其實就是養犬條例里禁止做的那些事:
遛狗不牽繩、不戴嘴套;違規飼養烈性犬;在禁入區域遛犬;將犬只單獨留在車內、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給犬只接種疫苗等等。
只要有上述任一行為,精神損害賠償的過錯要件就成立了。
第三:證據鏈必須完整,報警記錄、監控、醫療票據缺一不可
本案中,《接(報)處警登記表》 是關鍵證據,它明確記載了“咬傷女童、咬死柯爾鴨”的事實。
呼和浩特案中,醫院診斷書、疫苗繳費票據也成為法院認定實際損失的依據。
因此,我們在維權時,像現場監控/照片、報警回執、醫療記錄、寵物購買憑證、飼養記錄等關鍵證據一定要保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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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子很小,但意義卻很重大。
它給遭受動物傷害的無辜人群,提供了一個成功索賠的思路。
不過在小編看來,這個結果還不夠,狗傷人案件里,傷者的精神損害索賠,舉證責任交給是狗主人更合理。
也就是說,如果狗主不能證明傷者被狗咬以后,精神上沒有受到傷害,那就要賠錢。
或者更簡單一點,只要狗咬人事實已經發生,法律就強制狗主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我們不反對養狗,反對的是不牽繩、不擔責、漠視他人安全的不文明養犬行為;我們也支持情感寄托,反對的是用“愛寵”當借口,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從成都柯爾鴨案的1000元精神撫慰金,到呼和浩特咬人案僅賠2333元、精神損失不支持,兩起判例的不同結果引發了很多爭論。
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固然是要看證據,但如果缺乏它本就缺少必要的標準,那法官的業務能力和主觀傾向往往決定了案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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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爭論精神損害“該不該賠”,倒不如干脆劃一條紅線,區別就是賠多少的問題。
這也有利于警示犬主,把文明養犬當回事,別再無視他人和社會的安全。
牽引繩拴的是狗,更是養犬人的責任;嘴套防的是傷人,更是不必要的悲劇。
最后想問問大家:
你在生活中遇到過未牽繩的狗傷人嗎?支不支持持法院強制判狗主賠精神撫慰金?
注:本文旨在表達個人觀點,提倡大家理性討論,弘揚社會正能量,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封面新聞(2026.3.7 13:24)未牽繩哈士奇咬死寵物鴨并傷人 狗主人拒賠損失?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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