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定有/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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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頸動脈狹窄接受手術,不料術后出現聲音嘶啞、飲水嗆咳,被評定為九級傷殘。近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南陽南石醫院因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吳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4.3萬余元。
手術順利卻遺留神經損傷 患者九級傷殘
2025年1月15日,52歲的吳先生因“頭暈、發現頸動脈狹窄4周”入住南陽南石醫院,被診斷為“左側頸動脈球部重度狹窄”。入院第3天,醫院聘請外院醫生為其進行“左側頸動脈內膜剝脫術”。手術雖成功解除血管狹窄,但吳先生術后出現氣短、重度聲音嘶啞。經營養神經治療效果不佳,住院8天后出院。
此后,吳先生輾轉南陽、鄭州、北京多家醫院就診,被確診為左迷走神經損傷,遺留發聲功能障礙,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鑒定認定醫院存在過錯:未規范查房、手術保護措施缺失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指出:頸動脈內膜剝脫術中迷走神經損傷雖屬可預見并發癥,但發生率較低,一般而言在5%左右,需醫生熟悉解剖、精細操作。然而,本案中:
· 不能證明外聘術者在術前24小時及術后24小時后親自查房,手術記錄無術者簽名;
· 手術記錄中未見對迷走神經采取必要辨識和保護措施的記載。
鑒定結論認為,醫方未規范查房、手術操作未盡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且該過錯是導致患者神經損傷及傷殘的主要原因,建議過錯參與度為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醫院承擔七成責任 賠償24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對吳先生的損失逐項核定,各項損失總計33.3萬余元,法院酌定被告承擔70%責任,計23.3萬余元,另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24.3萬余元。判決同時明確,醫保報銷部分不屬于患者實際損失,但醫保部門可依法向責任醫院追償。這一做法既避免患者“雙重受償”,又確保侵權方不能因醫保介入而免責。
接到一審判決書后,吳先生對大象新聞記者表示,自己將就就責任劃分、醫保報銷費用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醫保報銷費用是否應由責任方承擔
本案審理中,一個細節引發關注:吳先生后續治療共發生醫療費3.9萬余元,扣除醫保報銷后實際自付3.1萬余元。法院在認定損失時,僅計算了患者實際支出的部分,對醫保報銷的費用未予支持。
法院認為,“就醫保報銷的醫院應承擔的部分,本院將向醫保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由醫保部門處理。”這意味著,醫保基金為患者墊付的醫療費,將通過醫保部門向責任醫院追償,而非直接判賠給患者。
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賈天濤律師指出,醫保基金支付醫療費后,依法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但實踐中追償機制尚不完善,導致部分侵權人實際減輕了賠償責任。本案法院向醫保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正是推動這一機制落地的一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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