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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6年第2期要目
【立法與修法研究專題】
1.論破產法中的仲裁問題
李曙光(3)
2.論一般保證人補充責任在破產程序中的實現
王欣新(18)
【法治文明互鑒專題】
3.近代在華外國法律人:會審公廨的外國法官與外國律師
王立民(31)
4.華裔移民權利與十九世紀美國憲法共同體的鑄造
鄭今軼(43)
【AIGC的著作權法保護專題】
5.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輸入者權的創設邏輯
李揚(57)
6.演繹性創作視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
曾青未(72)
【證據法基礎理論專題】
7.系統論視角下證據失權制度的重構
胡學軍(86)
8.論刑事訴訟中的相似事實證明
羅維鵬(99)
9.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定位的歷史變遷
——基于法治理念演進角度的分析
陳明輝(113)
10.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判定標準的重構
陳錦波(127)
11.高空拋物侵權場合公安機關追償規則研究
朱曉峰(142)
12.身份協議的類型及法律適用研究
李姍萍(155)
13.生前預囑納入《民法典》的理論基礎、體系歸屬與規則展開
徐周鵬(168)
14.非ICSID投資仲裁司法審查中國際公共政策的規范演進與中國因應
趙春蕾(182)
【立法與修法研究專題】
1.論破產法中的仲裁問題
作者: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破產法》修訂背景下,如何協調被廣泛運用的仲裁機制與恪守集中管轄原則的破產程序成為實踐的焦點。破產法的集體清償原則與仲裁法的個別救濟追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這使得破產與仲裁兩種機制在管轄權歸屬、程序中止效果以及裁決效力等方面呈現出不少沖突。對破產事項可仲裁性的判斷,須以處分性、財產性和公共性為標準,并區分破產程序的固有事項與可處分的合同爭議事項。破產受理后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取決于爭議是否與破產法所創設的權利有關,以及仲裁是否與破產程序的集體清償目標存在功能性沖突。此外,仲裁裁決在破產程序中的承認和執行,需經程序性審查與實體性審查,而跨境破產中的仲裁協調則需要在程序自動中止效力與尊重國際仲裁裁決既判力之間尋求妥善平衡。我國應通過厘清可仲裁事項的邊界、完善仲裁協議與破產程序的銜接規則、厘清管理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加強跨境司法協作等方式,推動仲裁與破產制度的有效銜接。
關鍵詞:破產程序;可仲裁性;仲裁協議效力;仲裁裁決承認;跨境破產
2.論一般保證人補充責任在破產程序中的實現
作者:王欣新(湘潭大學)
內容提要:一般保證的本質是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即僅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責任作為一般保證的本質屬性貫穿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始終。根據破產法尊重非破產法規范的原則,一般保證的補充責任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得到全面遵守。我國立法存在的問題是,對一般保證補充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妥當,且有自相矛盾之處。《民法典》中使用一般保證的概念是不準確的,易使人發生誤解,應當調整為補充責任保證,以突出其本質特征。先訴抗辯權不是一般保證的本質特征,也不屬于實體性權利,而僅是保障補充責任實現的程序性權利之一。在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被取消后,其承擔的補充保證責任不應變為連帶保證責任,應通過其他替代性保障程序繼續實現合同約定的補充保證責任。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之規定,應將債權人從一般保證人處獲得的暫定破產分配數額提留,待債務人完成破產分配后,將債權人獲得的分配額從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中消減,以消減后的數額作為保證人承擔的破產債權數額,進而從提留款項中向債權人進行分配,以保障一般保證人補充保證責任的實現。
關鍵詞:一般保證人;補充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分配額提留;破產債權額消減
【法治文明互鑒專題】
3.近代在華外國法律人:會審公廨的外國法官與外國律師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鴉片戰爭以后,由于中外不平等條約,中國不僅產生了租界及其會審公廨,還出現了外國法官與外國律師,他們都是在華的外國法律人。會審公廨的外國法官一般懂中文,不懂法律;外國律師則大多懂法律,不懂中文。他們在審判時,無法互補。一是定位不同,外國法官在于裁判,外國律師則是辯護,各司其職。二是語言與法律不易通融,中文與法律不是一回事,無法相互取代。在華洋互控案件中,外國法官還明顯偏袒外國人,導致審判不公,華人因此而受害匪淺。外國律師往往會身兼數職,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上海英美租界設置的會審公廨是中國租界典型的會審公廨,以它的外國法官與外國律師為研究對象,更有利于揭示其真實面目,還原歷史真相。
關鍵詞:租界法制史;外國法官;外國律師;會審公廨
4.華裔移民權利與十九世紀美國憲法共同體的鑄造
作者:鄭今軼(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界定憲法共同體的過程中,對于公民權的他者建構貫穿了十九世紀美國憲法追求平等的進程。普通法傳統中的“出生地原則”在南北戰爭后被憲法化,成為界定公民身份的基礎性規則,但其適用始終受到種族主義與排外主義敘事的限制。在華裔移民遭遇制度性排斥的歷史背景下,通過組織法律與政治動員,中華會館積極抗爭,維護移民權利。在會館的推動下,世紀末的“黃金德案”最終確認了“出生地原則”的合憲性。這一判例在理論上拓展了美國憲法秩序的包容邊界,卻未能根本消解華裔作為外來者所面臨的法律與社會歧視。2025年,特朗普政府通過行政命令否定非法移民與臨時居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權,正是“誰是我們人民”這一憲法命題在當代語境下的再度上演。
關鍵詞:出生公民權;美國憲法;黃金德案;中華會館;移民法
【AIGC的著作權法保護專題】
5.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輸入者權的創設邏輯
作者:李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深刻重塑人類文化領域的生產生活方式。給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適度法律保護并將其利益分配給指令輸入者,不僅可以化解其私人成本投入與公共物品屬性之間的矛盾,而且可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國家戰略利益,具有充分的正當性。設權保護模式能充分發揮產權功能從而具有確定性優勢;行為規制模式系在個案中提供事后救濟,無法為指令輸入者生產高品質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提供充足激勵。狹義著作權模式在解釋論與立法論層面存在障礙,基于對鄰接權識別標準的重構,宜設定一項新型鄰接權,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指令輸入者權。該權利以做出“關鍵性智力貢獻”的指令輸入者為主體,以達到“可識別的特定化表達標準”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為客體。在權利內容上,應充分授予指令輸入者各項財產權,但應排除人格權;在權利限制上,應設定較短保護期限與強制性標注義務,并全面適用合理使用等既有限制規則。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指令輸入者權;鄰接權;作品獨創性
6.演繹性創作視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
作者:曾青未(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爭議,源于傳統理論對生成行為是否構成創作的解釋分歧。破解困局的關鍵在于回歸“創作”行為本身。正視數字時代利用既有素材進行“演繹性創作”的重要價值,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并非異類,而是用戶通過演繹指令利用智能工具對海量素材進行演繹性創作的結果。應采用類型化方式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進行初步判斷,并以“實質性區別”標準從表達形式、含義意境與整體印象三個維度界定其保護范圍,最終確立有限保護原則,在承認用戶對具備獨創性的生成內容享有版權的同時,妥善平衡其與原作品權利人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關鍵詞:演繹性創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作品獨創性;用戶指令
【證據法基礎理論專題】
7.系統論視角下證據失權制度的重構
作者:胡學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經實踐探索而進入民事訴訟立法的舉證時限與證據失權制度,其既往成敗與未來走向均尚無定論,值得繼續研討。從制度自身的邏輯理性、制度運用的實踐效能及制度代表的法治理念三個維度審視,證據失權的正當性可獲得系統性證成。從系統論視角審視,該制度在過往實踐中之所以難以有效運轉,根源在于缺乏集中審理主義所必需的配套制度體系,導致單一制度“功能過載”而不堪重負。集中審理主義的缺位、訴訟攻防行為的失范、審前準備程序的虛置及證據收集權保障的缺失是這一制度衰落的結構性成因。從系統演進視角來看,重構證據失權制度要求建構適時攻擊防御方法體系及完善證據收集權保障體系,在此基礎上重新界定“新的證據”,以便精確限定證據失權情形。重構證據失權制度對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轉型具有重要的標志意義。
關鍵詞:舉證時限;證據失權;新的證據;集中審理主義;系統論
8.論刑事訴訟中的相似事實證明
作者:羅維鵬(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有些待證事實的證明需要借助與其相似的案內或者案外其他事實來完成,這便是相似事實證明。這種證明方法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已有運用,主要呈現為兩種基本類型。理論上,相似事實證明是基于不同事物在某些方面呈現接近、一致或相同關系所進行的類比推理。也就是說,在待證事實與其他事實相似的前提下,如果其他事實具有某種性質,那么待證事實也具有那種性質。相似事實證明基于類比而展開,雖然不能絕對保證結論具有唯一性,但可以通過提高結論的反偶然性而趨近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相似事實證明畢竟是一種邏輯推理,在發揮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功能的同時,亦可能存在一定的錯誤風險和道德風險。對此,可以從制度層面制定相應的指引性規范,從操作層面明確具體的適用條件以及程序要點,從而提高相似事實證明實踐運用的可靠性和規范性。
關鍵詞:刑事證明;相似事實;類比推理;證明方法;證據分析
9.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定位的歷史變遷
——基于法治理念演進角度的分析
作者:陳明輝(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
內容提要: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我國憲法中的標識性概念,也是解讀全國人大性質、地位和職權的核心范疇。自“五四憲法”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定位從未改變,但從法治理念演變的視角觀察,可發現在革命法制、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法治這三種不同的法治理念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內涵已發生顯著的憲法變遷。“五四憲法”時期,受革命法制理念的影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被理解為全權機關,但由于革命權威抑制了憲法權威,憲法賦予全國人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位并未得到充分實現。“八二憲法”頒布后,社會主義法制取代革命法制,法制由國家治理的“任選項”變為了“必選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隨之得到提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確立和兜底職權的客觀化,顯示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著自己的權力邊界。進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階段,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已然從全權機關完善為憲法之下的憲定機關。全國人大通過對國家權力的精細劃分,在限縮職權范圍的同時強化了自己的專屬權限范圍。這些變化進一步澄清了全國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明確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和權限。
關鍵詞: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革命法制;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法治;憲法變遷
10.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判定標準的重構
作者:陳錦波(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試圖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之判定提供操作細則,但該司法解釋所引入的“其他程序輕微違法”仍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個案對“程序輕微違法”進行判定,但這些判定存在“表面修飾”“以果證因”和“忽略法規范”等問題;學界對此提出的諸種學理判定方案也都存在一定缺陷。為了準確判定何為“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應當轉向“雙層判斷說”:在第一層次,將“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作為直接標準;在第二層次,將“重要行政價值的實現”作為矯正性標準。具體而言,一項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只有在“不影響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且“不影響行政效率、實體正確和程序公正等重要行政價值的實現”時,其違法程度才能被認定為是“輕微”的。
關鍵詞: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雙層判斷說;行政爭議;行政價值
11.高空拋物侵權場合公安機關追償規則研究
作者: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高空拋物侵權場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這屬于《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的法定職責。若公安機關未依法及時調查導致真正責任人未能查清,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義務并導致受害人不能獲得完全賠償,則其應依據《人民警察法》第50條結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等,承擔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受害人所遭受的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公安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1款應當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同時,依據《民法典》第519條第2款而取得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受害人對真正責任人享有的債權,可以在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真正責任人追償。關于公安機關享有的追償權與負有的追償義務二者之間存在的體系違反問題,應當在現行損害賠償規范二元結構體系的內部協調中解決,將公安機關向真正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具體情形,作為其認定對有嚴重過錯的工作人員的追償范圍的考量因素,以使公安機關享有的追償權與負有的追償義務所負擔的填補損害及制裁、威懾功能可以在外在規范體系上相互協調,充分保護國家利益的同時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關鍵詞:高空拋物;公安機關;高空拋物規則;追償;不真正連帶責任
12.身份協議的類型及法律適用研究
作者:李姍萍(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身份協議包括設立或消滅身份關系的協議、變更身份權利義務范圍或強度的協議,以及身份財產協議。既有身份協議類型論存在分類遺漏、不周延、分類標準不統一等缺陷,既不利于對身份協議本質的認知,也無助于其法律適用。依據身份協議的內容及目的,可將其分為形成類身份協議、履行類身份協議以及身份財產協議。形成類身份協議涉及身份關系的產生或消滅,其倫理性和制度性最強,國家干預程度最深,原則上不可參照適用合同編及總則編的相關規定,但意定監護協議例外。履行類身份協議涉及身份義務的具體履行,倫理性和制度性相對較弱,參照適用合同編及總則編規定的空間相對較大。身份財產協議雖有一定倫理性,但本質上是財產協議,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原則上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編及總則編的規定。
關鍵詞:身份協議;形成類身份協議;履行類身份協議;身份財產協議;法律適用
13.生前預囑納入《民法典》的理論基礎、體系歸屬與規則展開
作者:徐周鵬(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生前預囑在臨終醫療決策中的制度功能,長期被置于倫理或政策討論框架之下,其作為私法調整對象的一面未被充分揭示。生前預囑所要回應的核心問題是,自然人在具備相應醫療決策能力時形成的既往醫療意思,如何在其后能力發生斷裂的情形中,仍能被法規范認可并據以作為醫療決策的優先依據。由此,生前預囑可被理解為意思自治在時間維度上的延伸機制,并據此檢視其納入《民法典》的正當性基礎。通過對相關概念的區分與限定,生前預囑得以被明確為經法規范認可的事前醫療決定,從而具備由《民法典》加以承載的制度條件。在體系層面,將生前預囑置于能力保護與監護規則框架之內,有助于在替代決策結構中確立既往意思的優先地位。在規則層面,通過對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真實性保障以及撤回與變更機制的設計,生前預囑得以在制度運行中對替代決策權力形成可操作的約束,并保障意思自治在能力斷裂情形下的持續實現。
關鍵詞:生前預囑;意思自治;生命尊嚴;尊嚴死;人格尊嚴
14.非ICSID投資仲裁司法審查中國際公共政策的規范演進與中國因應
作者:趙春蕾(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非ICSID投資仲裁司法審查中的“國際公共政策”,是重塑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正當性的核心變量,其與“公共政策”“跨國公共政策”在概念意涵上既相互關聯又有本質差異。基于實踐考察,當前主要存在實體干預、程序限縮和復合審查三種國際公共政策司法審查模式,其分歧的本質在于效率與合法性的價值沖突,引發了規則碎片化、裁決效力不確定等系統性風險,暴露出現行機制的結構性缺陷。UNCITRAL主導的改革推動國際公共政策從主權防御工具躍升為跨國投資治理核心基準。在此背景下,中國需作出系統應對:優化仲裁策略管控風險、參與多邊規則塑造并注入中國話語、完善國內立法及司法配套、推動國內法治與國際治理接軌,在全球投資治理中實現從“規則接受者”到“制度供給者”的躍遷。
關鍵詞:國際公共政策;非ICSID投資仲裁;司法審查;國際投資治理;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
《當代法學》雜志創刊于1987年,系吉林大學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當代法學》編輯部編輯、出版的法學核心刊物。自2008年開始,《當代法學》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LSCI)來源期刊;自2019年開始,入選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目錄(CLSCI)。《當代法學》雜志創刊30多年來,始終突出以各部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前沿問題、熱點問題為重點的辦刊定位,在稿件刊發和欄目設置上努力突出雜志的特色。《當代法學》雜志將秉承這一辦刊定位和宗旨,為部門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搭建學術研究與交流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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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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