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8年,雷某某掛靠貴州某勞務有限公司,自主營業某項目部分工程。其在足額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37名農民工工資31萬余元。2022年印江縣人社局責令其限期支付,雷某某拒不履行。2023年2月,雷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印江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雷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農民工工資支付事關民生底線與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明確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規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某通過掛靠方式承包工程,在已足額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惡意拖欠37名農民工工資達31萬余元,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并責令退賠,既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警示各類工程承包人:無論以何種形式承包工程,都必須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欠薪必將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本案也提醒農民工群體,遭遇欠薪可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保護。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楊 涵 嚴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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