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西高院發布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網上引發了不少討論。平南縣的小林因為父母生意周轉、家庭開支,前前后后給父母轉賬了 190 多萬元,雙方只做了口頭約定,既沒簽借條也沒寫收條。
可等小林自己有資金需求,多次催要這筆錢卻遭拒后,無奈將親生父母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這結果讓不少人直呼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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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并不是不認小林給父母轉了 190 多萬這個事實,核心原因是小林拿不出有效證據,證明這筆錢的性質是 “借”,無法證實他和父母之間存在明確的借款合意。他既沒有和父母簽訂的借條、收條這類直接憑證,轉賬時也沒有在備注里寫清這是借款,僅憑轉賬記錄,根本不足以認定借貸關系的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放在這個案子里,如果小林的父母抗辯這筆錢是小林的贈與,或是他用于家庭共同開銷的支出,只要提出相應的主張,小林又拿不出借條等關鍵證據反駁,法院就很難支持他的訴訟請求。畢竟法院審理案件,講的是證據而非單純的情理,沒有扎實的證據,再合理的說法也難以得到法律認可。
這起案子最核心的問題,其實就是親屬之間大額資金往來的性質認定難題。在普通人的認知里,父母子女之間的錢賬往來,似乎不用分得那么清,但在法律層面,親屬間的轉賬可能有多種性質:可以是借貸,借出去的錢需要歸還;可以是贈與,無償給予后不用再要回;也可以是子女對家庭生活的共同承擔,比如用于家里買房、經營等。
如果當初沒有用書面形式把錢的性質講清楚,一旦雙方產生矛盾,這筆錢到底是借是給,就會變成扯不清的 “羅生門”。
小林能拿出完整的轉賬記錄,只能證明資金從他的賬戶轉到了父母賬戶,卻無法證明轉賬的初衷是出借。父母只要對款項性質提出不同主張,小林又沒有反證的證據,法院就只能根據現有證據做出判決。
這也提醒我們,親情歸親情,法律歸法律,哪怕是血緣至親之間,涉及大額錢款往來,也一定要把賬算在前面,不能因為抹不開面子,就忽略了證據的留存。
很多人覺得,跟自己的父母借錢還要寫借條,實在太生分,根本張不開嘴。但這個案子恰恰說明,一張簡單的借條,從來都不是不信任的表現,反而是對親情最大的保護。借條上哪怕只簡單寫清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簽上雙方的名字,就能明確證明當時的借款合意,成為日后維權的關鍵證據。
除此之外,轉賬時在備注欄里寫清楚 “借款”,或是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和對方確認借款事宜并保留記錄,都是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式,能最大程度避免后續的糾紛。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但這份口頭合同的證明難度極大,一旦產生爭議,很難被法院采信,而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才能讓借貸關系的認定有堅實的依據。
小林的遭遇確實讓人唏噓,不僅 190 多萬的錢款要不回來,還和父母鬧上了法庭,多年的親情也因此受到重創,可謂是人財和情分兩失。這起案子也給所有人提了一個醒:金錢往來面前,哪怕是最親近的血緣關系,也一定要把規則立在前面。
把錢的性質講清、把相關憑證留好,看起來是 “生分” 的做法,實則是給親情上了一道最牢靠的 “保險”。提前把丑話說在前面,遠比事后因為錢賬扯不清,最后鬧到對簿公堂、情分盡失的結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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