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最高法發布的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里,“北大女生包麗自殺案”的宣判炸了屏——那個持續辱罵女友致其自殺的牟林翰,最終因虐待罪獲刑三年二個月。這起被稱作“PUA第一案”的悲劇,終于用法律給出了明確答案:看不見的精神暴力,也是能追責的家暴。
從熱戀到絕筆:9個月精神摧殘如何步步緊逼?
時間拉回2018年8月,牟林翰與陳某(化名包麗)確立戀愛關系后便開始同居,甚至見過雙方家長,看似朝著婚姻邁進的關系,卻在2019年1月急轉直下。只因糾結女友過往性經歷,牟林翰開啟了長達9個月的精神折磨:高頻次追問細節、持續性辱罵貶低,甚至說出“人工流產換心理平衡”的極端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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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的伏筆早已埋下:6月陳某割腕自殘,8月吞藥洗胃被下病危通知,可牟林翰始終無視這些危險信號。2019年10月9日的辱罵成了最后一根稻草,陳某網購藥品自殺,經半年救治仍于2020年4月離世。這場以愛為名的控制,最終以生命為代價落幕。
三個法律關鍵問,解開“為什么定虐待罪”的疑惑
不少人疑惑:同居情侶也算“家庭成員”?罵幾句怎么就構成犯罪了?這些問題,判決書中藏著清晰答案。
1.同居=家庭成員?法律早有定論
過去總有人覺得“沒領證不算一家人”,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明確,只要有“共同生活事實”、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就屬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最高法特別強調,穩定同居關系中的暴力,比陌生人欺凌更可怕——受害者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隱忍,傷害更甚。這意味著,戀愛同居絕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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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暴力算“虐待”嗎?當然算!
《反家庭暴力法》早就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納入家暴范疇。本案中,牟林翰的辱罵不是偶爾爭執,而是“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的人格凌辱,最終導致被害人兩次自殘、三次尋短見,完全符合“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簡單說,語言暴力只要形成持續傷害,就可能觸犯刑法。
3.自殺和施暴者有關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確立
法院指出,牟林翰明知女友兩次輕生、甚至被下病危通知,卻仍持續辱罵,這種對風險的“完全無視”,正是推動悲劇發生的“決定性因素”。法律認定:當精神虐待把人逼到自殘自殺的絕境,施暴者必須為后果負責。
不止于個案:這起判決撕開了兩個“認知誤區”
包麗案入選典型案例,更重要的是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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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打才是家暴,罵不算”最高法明確表態,精神暴力與身體暴力同等惡劣,魯某案中甚至“以自殘相威脅”都構成家暴。
誤區二:“同居糾紛只能認栽”《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同樣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最快20分鐘就能獲批。
小編想說:
包麗案的判決,是法律對“精神控制”的重拳出擊。親密關系里的貶低、打壓從不是“愛之深責之切”,而是需要警惕的暴力信號。記住,無論是夫妻還是同居情侶,遭遇持續辱罵、控制時,保留聊天記錄、就醫證明,及時報警或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律永遠是你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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