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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我局執法人員先后收到兩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反饋的抽檢結果:(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SQP250948)及《檢驗報告》(№:SQP250948),其中檢驗報告顯示,2025年6月11日在廣西自貿區大康惠投資有限公司五象大道分公司抽檢了當事人生產的糧泉發蕨菜(生產日期為2025年5月3日),抽檢結果為“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BCSP25060002-122)及《檢驗報告》(№:BCSP25060002-122),其中檢驗報告顯示,2025年6月24日在廣西南寧糧泉發食品有限公司對其生產的糧泉發蕨菜(生產日期2025年6月20日)進行抽檢,抽檢結果為“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并送達抽檢結果材料。2025年7月18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 SBP25450000622235282ZX 樣品名稱 糧泉發蕨菜 生產日期 2025-05-03 被抽樣單位 廣西自貿區大康惠投資有限公司五象大道分公司 檢驗不合格項目 二氧化硫殘留 檢驗機構 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抽樣單編號 SBJ25450100637232560 樣品名稱 糧泉發蕨菜 生產日期 2025-06-20 被抽樣單位 廣西南寧糧泉發食品有限公司 檢驗不合格項目 二氧化硫殘留 檢驗機構 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2025年5月3日生產經營的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合格蕨菜(規格:每箱1×6袋),一共生產670箱,每箱售價38元。案發后,當事人召回655箱;當事人2025年6月20日生產的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合格蕨菜(規格:每箱1×6袋),一共生產140箱,每箱售價38元。案發后,當事人召回131箱;綜上,當事人共生產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合格蕨菜810箱,每箱售價38元,貨值30780元。案發后當事人召回涉案批次蕨菜共786箱,實際銷售24箱,本案有違法所得912元。
糧泉發蕨菜情況具體如下:本案中,當事人生產經營的蕨菜二氧化硫殘留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不合格蕨菜(規格:每箱1×6袋;生產日期:2025年5月3日)655箱,沒收涉案不合格蕨菜(規格:每箱1×6袋;生產日期:2025年6月20日)131箱,共計沒收786箱;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佰壹拾貳元(¥912.00);3.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計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整(¥61560.00);罰沒共計陸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整(¥62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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