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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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提升消費者依法維權能力,現發布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旨在明晰消費過程中的權利與責任邊界,警示潛在的消費陷阱,共同營造安全、放心、誠信的消費環境。
目錄
壹
周某訴鄰水某舞蹈店合同糾紛案
貳
安某、楊某與永康某門廠買賣合同糾紛案
叁
被告人冉某、彭某詐騙、非法經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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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周某訴鄰水某舞蹈店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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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未成年人,2024年6月8日,在其奶奶的陪同下到鄰水某舞蹈店了解舞蹈班課程,并于當日與鄰水某舞蹈店簽訂《舞蹈會員合作協議》,支付培訓費3380元。2024年6月18日,周某開卡開始上課。2024年6月26日,周某因出現下肢乏力、四肢無力等情況到醫院就診。周某在舞蹈店學習至2024年8月18日,鄰水某舞蹈店給周某停卡一個月,此后周某未再到舞蹈店上課。周某要求舞蹈店解除合同并退還培訓費,舞蹈店以合同第四條“費用一經收取不予退還”及第六條“退還金額不超過乙方實際所交費用的10%”為由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周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奶奶為其實際監護人,陪同周某簽署《舞蹈會員合作協議》且支付培訓費3380元,該協議應為有效。但鄰水某舞蹈店僅根據周某年齡、身高等為周某辦理成人年卡,與周某作為未成年人學習舞蹈的合同目的相悖,故周某主張解除合同于法有據。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法院根據周某學習時間、年卡時間、協議未對停卡時間做出具體約定、周某基于自身原因未進行后續舞蹈培訓、鄰水某舞蹈店為周某辦理成人年卡存在部分過錯的實際,酌情認定由鄰水某舞蹈店退還周某培訓費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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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中在未實際接受全部服務或商品之前,先行向經營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價款,經營者在后續一定期限內提供服務或商品的交易模式,本案符合預付式消費的本質特征。法院判決鄰水某舞蹈店退還部分預付款,既保障了特殊情形下消費者終止合同的權利,也尊重了經營者已提供服務的商業價值,彰顯預付式消費領域中雙方利益平衡保護的理念,營造了良好的消費環境。
02
安某、楊某與永康某門廠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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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安某、楊某夫妻因家庭裝修需要,通過某電商平臺聯系到永康某門廠,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定制一扇防盜門,總價款1600元,20天左右出貨,買方先支付定金800元,出貨前付清尾款800元,收貨地為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安某按約支付800元定金,交貨期限屆滿后,永康某門廠先后以“還需一周出貨”“五一后發貨”“已打包好”等理由拖延交貨。為不延誤裝修工期,安某夫妻于2025年5月9日支付尾款800元,永康某門廠仍未按承諾發貨,亦未提供貨物及物流相關憑證。2025年5月14日,永康某門廠單方向安某退還全部貨款1600元并明確表示不再發貨。安某、楊某認為永康某門廠明知無履約能力仍接單收款,多次編造虛假信息構成消費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永康某門廠支付雙倍定金差額320元、貨款三倍懲罰性賠償4800元。永康某門廠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稱雙方未明確交貨時間,且永康市當地定制門的工期為三個月。
本案由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永康某門廠向安某夫妻銷售防盜門,故意提供虛假交貨期限,誤導安某夫妻購買,且多次編造虛假發貨信息,最終拒不提供貨物,其行為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貨款三倍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安某夫妻與永康某門廠約定防盜門的價款1600元,定金最高額為320元,永康某門廠收取定金800元,超出法定定金限額,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由于永康某門廠未按約交貨,致使安某夫妻的房屋裝修進度推遲,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判決永康某門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安某、楊某雙倍定金差額320元,并向原告安某、楊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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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聚焦網絡消費場景下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與責任承擔——嚴格適用定金規則,認定超出合同標的額20%部分無效,對經營者根本違約行為判令雙倍返還合法定金;結合經營者虛構履約信息、拒不交貨且單方解約的行為,精準認定消費欺詐,并依法支持消費者貨款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同時,本案通過裁判強化網絡經營者誠信履約義務,引導消費者妥善保存訂單、聊天記錄、物流信息等電子交易證據,依法理性維權,從而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03
被告人冉某、彭某詐騙、非法經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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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來,各地方政府發放滿減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來刺激消費拉動經濟增長。隨著消費券的發放,“車頭”通過“代理”“水軍”(又稱散戶)共同搶取消費券,集中交由“車頭”使用,用以套取政府財政補貼。2021年,被告人冉某成為“車頭”,組建了“代理”微信群,從“代理”處收集消費券,尋找商家使用消費券購買香煙等特定商品賣出獲利,或通過與商家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消費券騙取政府財政補貼。2022年9月,被告人冉某、彭某合作共同實施上述行為,所得利益平分。經查明,被告人冉某在商家曹某等人處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消費券騙取資金共計82790元,其中,被告人彭某參與騙取資金38413元。被告人冉某、彭某在無煙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使用消費券購買香煙用于銷售,被告人冉某銷售香煙金額為745833元,其中,被告人彭某參與銷售香煙金額為591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冉某、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冉某、彭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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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人員形成了“車頭——代理——水軍”的消費券非法收集鏈條,此類行為在實踐中易被一些人誤認為是“鉆政策空子”的投機行為,本案的裁判結果向社會公眾清晰傳遞了消費券的惠民屬性,明確了虛構交易套現補貼、無證經營專賣品等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案既震懾了潛在的不法分子,打消其借消費券謀利的違法企圖,也引導社會公眾依法合規使用消費券,共同維護消費券政策的實施環境。
文稿:楊秋萍 朱睿 朱文碩
編輯:廖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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