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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
誠信
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陽城法院發布7起刑事審判領域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以案明責,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懲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堅定決心,為消費者筑牢“后盾”,為經營者劃定“紅線”,以司法服務推動消費持續升溫擴容提質,切實守護民生消費“安全感”。
★案例目錄 ★
01
劉某某、晉城市某公司、朱某某、徐某某制售假冒潤滑油案——全鏈條打擊制假售假犯罪,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02
劉某某銷售假冒臺球桌案——依法嚴懲網絡銷售假冒臺球桌犯罪,切實維護消費安全
03
劉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銷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以網絡銷售渠道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強化刑事打擊、和公益訴訟追責舉措
04
王某某等11人銷售假冒白酒案——嚴懲團伙銷售假冒白酒犯罪,法治護航放心消費
05
楊某冒充少林僧人詐騙案——以農村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為主要詐騙對象,應從重處罰并從嚴把握緩刑適用
06
楊某某非法經營案——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發布售煙廣告并從中牟利,構成非法經營罪
07
上官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低價購進馬肉冒充驢肉高價售賣,以假充真,或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01
劉某某、晉城市某公司、朱某某、
徐某某制售假冒潤滑油案——全鏈
條打擊制假售假犯罪,保護知識產
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某石化公司工作期間,未經“長城”牌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經他人安排在公司倉庫內生產假冒的“長城”牌齒輪油、機械油、液壓油等產品,向朱某某銷售85.8萬余元,向徐某某銷售26.5萬余元,銷售金額共計112.3萬余元。
2019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假冒的“長城”牌齒輪油、機械油、液壓油等產品,仍向劉某某購買并銷售至山西A公司,銷售金額共計約143.3萬元,非法獲利約57.5萬元。其中以晉城市某公司名義銷售約98.3萬元。
2019年至2023年2月間,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的“長城”牌齒輪油、機械油、液壓油等產品,仍向劉某某購買并銷售至山西B公司,銷售金額共計62萬余元,非法獲利約35.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長期作為生產、銷售假冒“長城”牌潤滑油系列產品的直接參與人及具體實施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單位晉城市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朱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故對被告單位晉城市某公司判處罰金,被告人劉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侵犯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產、供、銷”全鏈條違法犯罪。劉某某未經“長城”牌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經他人安排在公司倉庫內生產假冒潤滑油系列產品,處于犯罪上游,被告單位晉城市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朱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向劉某某購買并在轄區內售賣,處于犯罪中下游。本案通過對制造、銷售假冒潤滑油系列產品全鏈條犯罪依法懲處,有效震懾了制假售假犯罪活動,切實保護了廣大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以刑事審判“小切口”助力公平競爭“大環境”,為轄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的司法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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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劉某某銷售假冒臺球桌案——依法
嚴懲網絡銷售假冒臺球桌犯罪,切
實維護消費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JOY喬氏”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從網上購進仿“JOY喬氏”商標的臺球桌袋口標、插板標等商標,從河北省購進臺球桌主體配件,在河北省自家院內將“JOY喬氏”商標貼牌在組裝的假冒“JOY喬氏”臺球桌上。通過抖音、微信等平臺發布信息,銷售假冒“JOY喬氏”注冊商標的臺球桌共計65張,裸臺銷售金額244200元。經鑒定,上述臺球桌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未經“JOY喬氏”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臺球桌上使用與“JOY喬氏”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進行銷售,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依法懲處。最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依法對購進配件組裝假冒臺球桌,并通過抖音、微信等網絡渠道侵犯企業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犯罪行為進行有效打擊,加強了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彰顯了人民法院護航放心消費的堅定立場,為營造公平誠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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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劉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銷售有
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以網絡
銷售渠道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
強化刑事打擊和公益訴訟追責舉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未查驗供貨方資質且未索要相關票據的情況下,從互聯網上購買“葵力果”“非洲動力源”“鹿血膠囊”等男性性保健品,以微信昵稱“曉彤”“小何”等不同女性身份在互聯網上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850771.38元。其中,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將從互聯網上購買的上述男性性保健品,儲存于被告人吳某乙住處,由劉某某通過微信進行銷售,并將購買者信息、物品信息發送給被告人吳某甲,由吳某甲轉發給吳某乙,之后吳某甲、吳某乙使用虛假的發貨人信息、部分虛假的收貨人信息通過快遞向全國各地的客戶發貨,銷售金額共計308530.31元。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通過微信銷售、快遞發貨方式多次向四川省鄰水縣萬某某(已判決)銷售“非洲動力源”等有毒、有害食品,銷售金額45800元。經檢測,“葵力果”“非洲動力源”“鹿血膠囊”等產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檢察機關作為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明知銷售的相關保健品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對外進行銷售,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被告人劉某某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三被告人在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間的相關銷售行為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均系聽從被告人劉某某安排,不掌握貨源、銷售渠道及資金支配等核心要素,僅從事協助轉送信息及發貨等工作,起次要、輔助作用,屬從犯。對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綜合三被告人不同程度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判決三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判令三人支付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隨案移送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銷毀,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網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的特點,通過網絡銷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質的保健品,直接危害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類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危害后果具有擴散性,需以“零容忍”的態度從嚴懲治。本案審理中,人民法院堅持“前端阻斷犯罪鏈條、末端修復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打擊+公益追責”的模式,依法追繳違法所得、銷毀有毒有害食品、沒收作案工具、支持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及責令公開道歉等舉措,形成對違法銷售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彰顯了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為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提供司法示范。同時,本案警示公眾警惕網絡渠道購買“保健品”陷阱,提醒監管部門強化對電商平臺及物流環節的常態化治理,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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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王某某等11人銷售假冒白酒案
——嚴懲團伙銷售假冒白酒犯
罪,法治護航放心消費
基本案情
2017年后半年開始,被告人邵某某在經營某公司期間,通過被告人杜某某從被告人王某某處低價購進假冒1995年、1985年、長箱子五糧液,1986年劍南春,1983年西鳳酒,1988年董酒等白酒236935元;從被告人蔣某處低價購進假冒茅臺系列白酒201500元。該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招聘被告人岳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閆某某、丁某某等人通過微信銷往全國各地,被告人邵某負責通過物流寄遞,被告人李某某負責員工工資結算。經查證,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計售出各類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1218018元,被告人邵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邵某、岳某某、張某甲、張某乙、閆某某、丁某某非法獲利603588元,王某某非法獲利67675元,蔣某非法獲利20150元。案發后,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與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棉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蔣某均退繳了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11名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分別判處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四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該案不僅對采購假冒品牌白酒的采購者依法懲處,同時對明知是假冒品牌白酒仍予以銷售的銷售行為人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實現對購假、銷售等環節參與者全鏈條打擊,充分彰顯司法機關重拳整治假冒白酒亂象、嚴守食品安全底線、全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與責任擔當,有力規范酒類市場經營秩序、凈化行業生態,以司法力量守護煙火人間,共護餐桌酒韻源遠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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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楊某冒充少林僧人詐騙案——以
農村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為主要詐
騙對象,應從重處罰并從嚴把握
緩刑適用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楊某與他人在河南省某縣購買印有“塔溝武術表演”“腎寶”“頸肩腰腿疼痛”“中國少林”“金蟾蛇油膏”“少林寺藥貼價格表”的廣告宣傳紙和膏藥包裝、“少林寺擴建募捐專用收據”、自制藥膏等作案工具,冒充河南少林寺人員身份,以武術、氣功表演和用氣功及少林寺秘傳膏藥給人治療疾病為由,先后到晉城市各縣區的農村進行詐騙,共騙取55名村民10464元。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追退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多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在案證據證實,其詐騙對象主要為農村老年人,包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癱瘓、半身不遂等患病人員,應從嚴懲處。最終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針對農村老年人實施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專門以農村地區、獨居、患病等防御能力薄弱的老年群體為對象,利用他們健康需求迫切、辨認能力較差、防范意識不強、信息相對閉塞的特點,冒充少林僧人,虛構疾病治療功效實施定向詐騙,被騙人次較多,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波及范圍廣,社會影響大,應當從重處罰,并從嚴把握緩刑適用。對此類涉老案件,人民法院在縮短審結時限,加大追贓挽損的同時,加強法治宣傳,持續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作用,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切實保護老年人安享晚年的司法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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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楊某某非法經營案——通過
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發布售
煙廣告并從中牟利,構成非
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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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與網上販賣香煙的上家聯系售賣香煙,先后在廣東省湛江市、山西省晉城市,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發布售煙廣告,使用支付寶和微信向購煙者收取購煙款,在扣除每條煙10元至20元不等的利潤后,將剩余購煙款、購煙人地址和購買信息轉發給上家,由上家直接向購煙者郵寄中華、芙蓉王等香煙,銷售金額合計8萬余元,楊某某從中獲利五千元,贓款已追繳。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到案的贓款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煙草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生產、銷售等環節均受到法律的嚴格監管。一些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無視法律法規,擅自從事煙草經營活動,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案例顯示出非法經營煙草活動的網絡化、團伙化趨勢,不僅擴大了銷售范圍,也增加了打擊難度。但該案例也警示我們,任何未經許可的煙草經營活動都是非法的,一旦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對此類網絡非法經營煙草行為同樣嚴懲不貸,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參與或支持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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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上官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低
價購進馬肉冒充驢肉高價售賣,
以假充真,或將構成銷售偽劣產
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上官某某系驢肉經營者。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上官某某從河南某市購進熟馬肉、馬肉丸子餡等肉制品,冒充驢肉制品高價進行銷售,銷售金額5萬余元。經檢測,上官某某店內抽檢的熟驢肉中檢出馬成分,驢肉丸子中檢出馬成分和豬源性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官某某以低價馬肉冒充驢肉進行售賣,以假充真,銷售金額已達5萬元的入罪標準,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部分不法商家為牟取暴利,以低價馬肉冒充驢肉銷售,嚴重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明確警示商家,尤其是肉類經營者,盈利必須以守法誠信為前提,切勿因貪圖小利逾越法律紅線。同時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肉制品時,應仔細甄別品質,必要時還可查驗檢疫證明等,確保食材來源合法正規、質量安全可靠,切實守護自身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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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陽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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