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14時58分,湘江江灘公園附近一灘涂蘆葦起火。經全力撲救,明火于當日16時36分被撲滅,火情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公安機關接報后立即行動、精準研判,迅速鎖定嫌疑人。經查,市民許某某(女,66歲)意圖燒毀河床雜草,以便采摘艾葉,不慎引發火災,發現火勢無法控制后離開現場。
當日19時30分許,違法行為人許某某被抓獲,并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野外生火是受到法律法規嚴格約束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構成犯罪,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關部門提醒廣大市民:春季天氣干燥,戶外可燃物載量增加,一旦遭遇火源,火勢極易隨風蔓延,引發險情。為防范火災,我們必須:
1.嚴禁擅自在野外用火;
2.嚴禁將未熄滅的煙頭、火種扔入林間、草地;
3.發現火情時,應第一時間撥打119報警。
來源:湖南湘江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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