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第5.3.2條規定了A、B類建筑按現行標準調低的要求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的具體方法,條文如附圖所示。該條文前半部分比較好理解,相當于按后續工作年限對地震作用及其效應(按現行抗震設計規范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折減(通過折減αmax或γRa實現)。但該條文的最后一句“上述參數不應低于原建造時抗震設計要求的相應值”,說明了αmax或γRa的數值不應小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設計規范規定的取值。
問題出在,查閱了10抗規、01抗規、89抗規,αmax在歷代抗規中的取值是完全相同的;例如7度(0.10g),小震下都是0.08。而按《鑒定通規》的提法,如果對地震作用進行折減的話,其效應肯定要小于原設計規范的取值了,則只能按原設計標準進行鑒定了。那么,這條的前后部分就互相矛盾了,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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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
這條應該針對的是設防等級變化的。比如原先是6度設防現在新版抗規改為7度,或者是分組原先是1組現在是3組這樣類似的情況。取包絡是保證不低于原設計值。
只有當“折減后的值 ≥ 原設計值”時,才能使用折減值;否則必須回歸原設計值。
“現行標準調低”是指相對于當前最新規范(如GB 50011-2010+2016版)而言,允許適當放寬;
“不應低于原建造時”是指相對于該建筑最初設計所采用的老規范(如89抗規)而言,不能更低。
假設某樓建于1990年,當時用的是《89抗規》,7度區 α_max = 0.08;
現在做鑒定,用《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抗規》2010版,其中7度區 α_max 仍為0.08(未變);
根據5.3.2條,A類建筑可取 α_max ≥ 0.8 × 0.08 = 0.064;
但同時要求:不得低于原建造時的0.08 → 所以最終仍取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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