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很有意思的新聞,一個女子入職18個月,有8個多月沒上班,把公司告了還獲賠十萬。
簡單來說,這個女子是病假、婚假、產假,加起來休8個多月,公司沒有批準。于是她直接自己給自己放假,不去上班了,期間公司也就沒有支付其相關工資。
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請假,必須走審批流程;沒有批假不來上班,算曠工。
時間一長,女子認為雙方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破裂,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公司不同意,她就一紙訴狀告上法庭。一二審,均支持了她十萬多的病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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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不少網友替公司喊冤,我仔細看了一下,發現是有兩個誤區。
首先,“請假未獲批”是否等于“曠工”?
這是本案最大爭議點,也是公司極力抗辯的地方。但事實上,用人單位的請假審批權,不能對抗員工的法定權利,特別是基于生命健康的權利。
該女子提交的診斷證明有明確的醫生簽字和醫院公章,是合法有效的病假依據。病假和事假最大的區別在于,病假是基于醫學診斷的客觀需求。當員工拿出真實有效的醫院診斷書時,她的休息權就具備了法定的強制性,這時候公司的審批權實際上是一種形式審核權——審核真假,而不是審核“批不批”。只要病假是真的,公司無權拒絕。
如果公司強行以“曠工”處理,甚至以此辭退員工,那就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該女子結婚半年后才延遲申請婚假,算不算“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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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還有一個抗辯點,該女子2023年9月結婚,次年3月才申請婚假,緊接著又申請產假,公司認為這是利用孕期惡意規避工作安排。
然而法律在此首先要關注的是行為的合法性,而非其內心動機。
目前,《勞動法》并未規定婚假必須在多久內休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1年視為合理期限(如領證后1年內申請),該女子并未超出。再者,該女子將婚假安排在預產期之前,邏輯也是自洽的:馬上要生了,趕緊把婚假產假連著休了。這種做法雖然可能與公司安排有沖突,但并不違法,公司無權以“間隔太久”為由拒絕。
在我國生育率持續低迷的情況下,法律實務中對女性“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是帶有傾斜性的。這種傾斜是為了對沖女性在職場中面臨的婚育歧視,避免女性因工作原因而拒絕組建家庭。這個案子也給各個用人單位提了個醒:尊重女性“三期”權利,否則一旦涉訴,賠償金額將遠超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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