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
案例一:混合肥料偽報稅號逃避商檢案
當事人于2022年1月至4月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5票“土壤調理劑”,申報稅則號列3824999999(非監管商品)。經海關調查,實際貨物為有機無機混合肥料,應歸入稅則號列3105909000(監管證件代碼AB,出口法定檢驗),5票貨物總貨值69.43萬元。海關認定當事人在明知商品屬于出口法定檢驗商品的情況下,多次故意偽報品名、稅號以逃避商檢,涉嫌構成逃避商檢罪,移送司法機關。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當事人行為雖涉嫌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海關對其行政罰款3.5萬元。
案例二:進口汽車偽報貿易方式逃避商檢案
2019年5月至12月,山東西蒙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常駐機構公用”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16批非中規奔馳越野車,申報境內收貨人及消費使用單位為境外企業天津代表處,未申請進口驗證。經調查,實際境內收貨人及消費使用單位均為西蒙公司,涉案車輛被銷售給消費者,貨值金額2164.8萬元。當事人在明知商品應當申請進口驗證的情況下,多次故意偽報貿易方式逃避驗證,并將未經驗證的進口貨物銷售。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情節,決定不起訴。后海關對其行政罰款259萬元。
案例三:醫療器械偽造證明逃避商檢案
2022年,某醫療器械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德國進口一批“醫用核磁共振成像設備”,該設備屬于《法檢目錄》內商品,需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為縮短設備投入市場周期、減少檢驗成本,A公司負責人王某指使員工偽造《進口醫療器械商檢合格證明》,將未報檢的設備直接銷售給3家醫院,非法獲利86萬元。后因其中1臺設備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故障,引發醫院投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偽造證明及逃避商檢事實,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四:出口水果借用他人果園名義逃避商檢案
A公司明知其出口的水果屬于必須經檢驗檢疫合格才能出口的食品,通過冒用他人果園的名義報檢出口,獲取電子底賬和出口報關單,逃避商品檢驗,導致水果未經海關檢驗檢疫即出口至B國、C國,貨值約4000余萬元。其中,4批案涉水果被C國食品局向我國海關總署通報存在農殘超標。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A公司行為已構成逃避商檢罪。
二、逃避商檢罪立案標準的司法適用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八十三條,逃避商檢罪共有六項立案追訴情形。上述四起案例分別從不同側面展示了這些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邏輯。
(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作為刑事立案追訴情形的司法適用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此項標準側重于逃避商檢行為的實害后果,要求逃避商檢行為與經濟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在逃避商檢案件中,關于如何認定直接經濟損失并沒有直接規定。實踐中,可以參考相關司法解釋對“直接經濟損失”的界定進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的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中關于“直接經濟損失”規定如下:(四)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案例三中,雖然A公司非法獲利僅86萬元,但是因設備質量缺陷導致醫院投訴,可能引發醫療機構的設備購置損失、患者診療損失等。若調查證實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五十萬元,即構成此項立案標準。
(二)“貨值金額三百萬元以上”作為刑事立案追訴情形的司法適用
貨值是逃避商檢案件中最常見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在案例二、四中的涉案貨值分別為2164.8萬元和4000余萬元,均符合《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一個逃避商檢行為往往同時觸犯多項立案標準。例如,案例二中西蒙公司涉案貨值2164.8萬元,同時滿足“貨值金額三百萬元以上”和“多次逃避商檢”兩項標準。案例四中A公司涉案貨值4000余萬元、涉及300多份報關單、部分貨物被國際通報,屬于多項標準競合的情形。多項標準競合雖不影響立案,但可能影響后續的量刑或裁量。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作為刑事立案追訴情形的司法適用
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應予立案追訴。此項立案標準主要針對進出口動植物及其產品、食品等可能傳播疫病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商品。
案例四中,A公司出口的水果有4批被檢出農藥殘留超標,雖未實際導致疫病流行或災害事故,但仍有可能觸及此項立案標準的適用邊界。可以預見,若此類行為導致境外疫情傳入、動植物疫病傳播,或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可以適用該項標準,予以立案追訴。
(四)“多次逃避商檢”作為刑事立案追訴情形的司法適用
案例一中,當事人將本應歸入稅則號列3105909000的有機無機混合肥料,申報為稅號3824999999“其他編號未列名的化工產品”,前者的檢驗檢疫類別標注為“M/N”,屬于進出口需要進行檢驗的法定檢驗商品;后者則不屬于法定檢驗目錄。通過偽報稅號,當事人實現了逃避商品檢驗的目的。
從逃避商檢罪的立案標準來看,本案涉案貨值69萬余元,遠低于《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入罪門檻,但根據該條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多次逃避商檢的同樣應予以立案追訴。因此,在刑事追訴標準中,“多次逃避商檢”是構成逃避商檢罪的獨立立案追訴情形之一,不以貨值金額或造成損失為前提。而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本規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因此,案例一當事人于3個月內連續實施5次偽報稅號出口的行為,即使貨值未達標準,但符合“多次逃避商檢”的認定,最終被定性為構成逃避商檢罪。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作為刑事立案追訴情形的司法適用
案例四中,涉案貨值雖也達到了三百萬元以上的認定標準,但值得一提的是,A創公司冒用名義報檢出口水果中有4批涉案水果被C國食品局向我國海關總署通報存在農殘超標。被C國食品局通報,雖未達到“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的程度,但已引起海關總署關注。若此類行為引發進口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普遍性加嚴檢驗、暫停進口等貿易限制措施,或導致國家貿易聲譽受損,則可能依據此項標準立案追訴。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作為刑事立案追訴兜底條款的司法適用
第八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作為兜底條款,為司法實踐中的靈活適用留有空間。
結語
隨著關檢融合、海關緝私部門立案管轄范圍擴大以及國際貿易形勢的復雜變化,逃避商檢罪日益成為海關刑事執法領域關注的重要罪名。面對這一執法態勢,如何合規應對商品檢驗的相關法律風險,已然成為進出口企業應當關注并思考的問題。
因此,企業在開展進出口業務時,對于商品歸類不明確的情形,應主動尋求專業律師幫助,避免因歸類錯誤引發行政稽查甚至引發刑事風險;對于列入法定檢驗目錄的商品,務必完成報檢程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出口。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陳潔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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