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案為鑒
鋪電氣火災,別讓生意
小孩玩火惹大禍
小孩子天性活潑
對閃爍的火光充滿好奇
卻往往無法預料可能帶來的毀滅性后果
近年來
因兒童玩火引發的家庭火災頻頻發生
為所有家長敲響安全警鐘
2026年2月11日18時,閬中市南池路新城首座一樓道發生火災,火災燒毀電動輪椅1輛,過火面積2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760元。經調查,起火原因為小孩玩火。
![]()
(災后現場)
![]()
(災后現場)
![]()
(災后現場)
剖析本次火災事故潛在原因
01
家庭安全教育與監護雙重缺失
兒童好奇心強,但家長既未進行玩火危險性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也未能將打火機等火源妥善收納,日常監護與安全教育均存在明顯疏漏。
![]()
02
樓道堆放易燃雜物,形成火災隱患“溫床”
公共樓道內長期違規停放、堆放電動輪椅等可燃物品,不僅堵塞疏散通道,在起火時更會迅速助長火勢、加速火災蔓延,其燃燒產生的大量有毒煙氣將嚴重威脅人員疏散和生命安全。
![]()
03
物業監管缺位,隱患長期未整改
物業對樓道雜物堆放等顯見隱患巡查、勸阻、清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宣傳流于形式,致使“靜態”隱患長期存在直至被意外點燃。
![]()
法律紅線:孩子闖禍,家長“買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滿16周歲的人犯失火罪,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對于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
事后救,不如事前防
為了孩子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家長們請務必重視兒童安全教育
這份安全須知
請注意查收
![]()
聲明:轉載出于宣傳服務廣大市民、弘揚正義、正氣、警示之目的等,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聯系本平臺,我們將及時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