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的午后,我接到F集團董事長L先生的電話時,他剛結束長達八小時的詢問。聲音里的疲憊與不解,我至今記憶猶新:“律師,我們只是按行業習慣打了招呼,投標文件雷同是因為技術標準統一,這怎么就構成犯罪了?”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已初步形成——在三家投標單位的技術文件相似、報價呈階梯分布、且存在前期溝通的情況下,偵查機關認定其構成串通投標罪,案涉項目金額高達2.8億元。卷宗里,幾份承認“打過招呼”的詢問筆錄、標書部分章節的相似對比圖、以及一筆說不清用途的往來款,似乎已編織成一張嚴密的證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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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案件時,團隊里年輕的助理律師曾坦言:“當事人自己都承認溝通過,技術文件相似度又高,辯護空間可能有限。”但我多年來深耕經濟犯罪辯護的經驗告訴我:串通投標罪的認定,從來不是簡單的是非題,而是商業邏輯、證據證明與法律解釋之間復雜的平衡藝術。本案的突破口,恰恰隱藏在這些“看似確鑿”的證據背后。
第一維度:事實重構——在商業邏輯中尋找無罪的合理解釋
我們首先做的,不是急于否定指控,而是用一套完整、可信的商業敘事,重新解釋那些被認定為“犯罪嫌疑”的行為。
1.技術文件“雷同”的行業性解釋
起訴意見書將三家投標文件技術部分相似作為核心指控。我們并未直接反駁,而是反向操作
調取該市政項目的《招標技術規范》及過往三年同類項目的招標文件,證明其中存在大量強制性技術條款;
邀請行業協會專家出具說明,證實在該專業領域,成熟、通用的技術方案本就有限,符合規范的最優解具有高度一致性;
提交五份其他非涉案投標人的歷史投標文件作為比對,證明“技術部分相似”實為行業常態,而非共謀結果。
2.報價“規律性”的成本還原分析
偵查機關認為三家報價呈等差排列,疑似“陪標”。我們委托獨立造價機構進行成本逆向拆解:
將每家報價分解為材料成本、人工費用、管理費、利潤等十余個明細項;
結合各公司采購渠道、用工模式、財務結構的差異,證明報價差異源于真實的經營成本區別;
制作可視化對比圖表,直觀展示“價差”完全處于合理浮動區間,不具備串通特有的“精準控制”特征。
3.溝通行為的性質剝離
L先生確實與其他公司負責人吃過飯。我們通過補充證據將這次接觸場景化、日常化
調取餐廳監控及同期行業交流會通知,證明會面發生于公開場合、有其他同行在場;
提交往來郵件記錄,顯示此后并無針對投標的具體聯絡;
強調《刑法》中的“串通”需具備明確的犯罪合意與具體的行動安排,不能將行業內的普通交流直接升格為犯罪預備。
辯護心得:在這個階段,律師不能僅僅是控方故事的批評者,更必須是另一個更有說服力的故事的講述者。用真實的商業運行圖景,替代偵查機關基于片段構建的“犯罪故事”,是扭轉案件走向的第一步。
第二維度:證據攻防——瓦解言詞證據,構筑客觀證據堡壘
言詞證據是此類案件的常見突破口,也是風險所在。我們采取了“以客觀證據對抗主觀陳述”的策略。
1.言詞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與合理解讀
我們發現L先生在首次訊問中承認“可能打了招呼”,但該次詢問持續時間超過法定時限,且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關鍵出入。我們據此提交《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并附上時間軸對比圖與筆錄—錄像摘錄對照表。更重要的是,我們對這句模糊表述進行了解釋:在商業語境中,“打招呼”可能僅意味著禮節性知會,與刑法上“串通”的惡意合意存在本質區別。
2.構建無懈可擊的書面證據鏈
我們耗時兩周,梳理了從項目立項到開標的全套書面痕跡:
獨立性證據:內部決策的OA審批全流程,顯示報價經過預算、工程、財務三部門獨立測算;
規范性證據:投標保證金繳納憑證、密封簽收記錄、投標代表授權書等,證明程序完全合規;
反向證據:檢索并提交F集團近三年中標/未中標項目的數據統計,顯示其投標行為并無“圍標”特有的異常模式。
3.引入專家輔助意見打破專業壁壘
我們就“招標投標實務中何種行為才構成串通”這一專業問題,書面提請檢察官聽取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專家的咨詢意見。專家從行業實踐角度指出:僅憑文件相似與事前溝通,遠未達到刑事立案所需的證明標準。這份中立第三方的意見,極大增強了辯護觀點的權威性。
辯護心得:在刑事訴訟中,客觀證據的證明力永遠高于言詞證據。當當事人陳述不利于己時,律師的任務就是挖掘那些“不會說話但不會撒謊”的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用它們搭建起一道堅固的防御工事。
第三維度:法律定性與政策契合——在司法框架內尋找最優解
當事實與證據的基礎夯實后,辯護的最終舞臺是法律適用與司法政策的把握。
1.精準切割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
在提交檢察院的《不起訴意見書》中,我們重點論述了串通投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不僅要有溝通行為,更必須證明該行為旨在排除競爭、損害招標人或他人利益,且情節嚴重。本案中:
項目最終由完全獨立的第四方中標,市場競爭結果未被扭曲;
無證據證明招標人利益遭受實際損失;
F集團行為若有不妥,也僅屬《招標投標法》中可予行政處罰的范疇,尚未觸及刑法底線。
2.契合“保護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司法政策
我們適時援引了最高檢發布的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及相關指導意見,指出:
F集團是本地骨干企業,涉及數百家庭就業;
刑事追訴可能對企業經營、區域經濟產生不必要的連鎖沖擊;
在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背景下,對此類邊界模糊的案件采取審慎謙抑的司法態度,更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提供建設性的替代解決方案
我們在法律意見書末章,主動建議:若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存在違規嫌疑,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同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出具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投標程序瑕疵予以行政處罰。這既體現了當事人的認錯態度(對程序瑕疵),又為檢察機關提供了更靈活、更負責任的結案路徑。
結果:不起訴決定書背后的啟示
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輪當面聽取意見,檢察院最終全部采納了我們的辯護觀點,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對F集團及L先生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這份決定書,不僅意味著一場危機的化解,更驗證了經濟犯罪辯護中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論
事實層面,要做“懂行業”的律師,用商業常識破解有罪推定;
證據層面,要做“考古學家”,從海量信息中發掘還原真相的碎片;
法律層面,要做“戰略家”,在個案的辯護中兼顧司法導向與社會效應。
結語:辯護的價值,不止于輸贏
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個企業的前途、一個家庭的命運。作為律師,我們的職責固然是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更深層的使命,是在法律與事實的交叉地帶,推動司法者作出更精細、更公正、更符合時代精神的判斷。
串通投標罪辯護,尤其如此。它要求我們既洞悉商場運作的潛流與明規,也堅守刑法謙抑的底線。此案的成功,并非單純“打贏”了官司,而是通過專業、理性、富有建設性的工作,幫助司法機關厘清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最終讓企業重獲新生,讓法律不失威嚴亦保有溫度。這,或許才是刑事辯護最具價值的所在。
關鍵詞
串通投標罪律師?;不起訴辯護?;刑事律師?;
資深刑事辯護?;投標法律風險?;企業高管刑事風險?;
成功案例?;刑事辯護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深耕于重大、復雜的招標投標刑事風險防控與辯護領域,尤以在串通投標罪指控中為大型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成功實現不起訴、無罪化結果而著稱。
其辯護風格以“證據體系的戰略性解構” 為核心。林律師認為,串通投標罪的指控邏輯高度依賴于由言詞證據、間接書證等構成的證據鏈條。她憑借對海量電子數據、財務記錄及商業流程的精準分析能力,善于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及證明力等微觀層面切入,系統性地瓦解指控體系。其專業價值不僅在于個案勝訴,更在于提煉并實踐了一套 “以客觀證據重塑事實,以構成要件審視商業行為” 的精細化辯護方法論,旨在穿透表面指控,還原法律事實的本來面貌。本文所呈現的經典案例,正是這一方法論在審查起訴階段實現有效阻斷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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