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記者陳雪 廣州報道
今年的3·15晚會曝光哈啰電動車違規給騎手提供不符合國標的電動單車,引發廣泛討論。
近日,有消費者向記者反饋,哈啰平臺入駐商家使用異地號牌、無號牌運營電動車租賃服務。維權期間,平臺全程無實質性幫助,所有事情都要消費者自行與商戶溝通解決,不僅未公示商戶主體信息,也無法提供商家資質,涉事商家還存在偽造發票等違法行為。
小陽(化名)是在哈啰平臺租電動車的用戶。小陽向南方財經記者反映稱,此前他在該平臺已經租用了9個月,但今年1月,小陽的電動車被交管支隊收走,之后由于取車發生的一系列問題讓他十分不滿,“電動車商戶的欺騙、哈啰平臺的推諉已經損害到了消費者的權益。”
發票查驗“查無此票”
打開哈啰“已完成訂單”,小陽展示了從2025年5月到今年1月的支付詳情,他講述,因日常通勤需要,自去年在哈啰平臺租賃電動自行車,他明確要求租用廣州本地牌照車輛,卻被入駐商戶告知,“全城都沒有廣州牌,只能提供深圳牌照。”
此前他曾在哈啰平臺的另一家下單騎行,也僅能提供深圳牌照,本以為更換商家可租到廣州本地號牌車輛,結果仍為異地牌照。見平臺上多數租車商家均未提供合規廣州號牌,加之信任哈啰作為大平臺應該有保障,他便一直續租。每月租金平均300元,9個月的時間他已經在平臺花費了2700多元。
轉折發生在2026年初,小陽將車輛停放在廣州奧體中心附近的規定停車區域后,被交管支隊扣留。
“商家的圈套太多了。”小陽告訴記者,車輛被扣后,他因著急取車,按照商家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信息,商家據此,開具了一張價稅合計999元的電動自行車電子發票。小陽后來才意識到,這完全是虛開發票,他與商家之間根本不存在這筆車輛買賣交易。
他也曾明確向商家表示,讓他們自己去取車,但其抗拒協商,并表示如果不還車,就按照2000元的押金來扣款。雖然小陽不解,為何999元的電動車售賣發票會扣除2000的押金?但他表示,因為顧慮押金被扣除和后續麻煩,就選擇了自行去取車,但提出對當月的租金進行退款,不過商家僅愿意承擔50元的交通違法罰款。
對此,小陽明確表示:“我騎的車,受到了這個交通處罰是我自己交罰款,但是他們在廣州運營無牌照和異地牌照的車輛,給我造成了時間和金錢的損失,當月的訂單退掉是我的訴求,他們到頭來什么損失都沒有,全是消費者進行處理。”
對此,廣東國鼎(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廖建勛律師在接受南方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了不符合廣州市號牌管理規定的異地牌照車輛,是導致車輛被交管部門依法查扣的主要過錯方,應該由經營者負責取回車輛,租賃者無需承擔取車義務;同時商家投放異地牌照電動自行車用于經營性租賃的行為,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但蹊蹺的是,記者后續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和支付寶發票驗真功能進行查驗,結果均顯示,查無此票。
針對商家虛開發票的行為,廖建勛明確,商家在無真實車輛買賣交易的情況下,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該行為已違反發票管理相關規定。若是開假發票,屬于偽造發票的情形,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家運營資質成謎?
從1月22日到2月11日,小陽取回電動車總共花費了20天。每天排隊辦理的人非常多,即使在辦理時間,稍微到的晚些,當天都可能排不到。
通過小陽的講述,了解到取車流程主要分為兩步。過了扣留等待期后,首先需要到交管支隊進行登記,而且只能在工作日辦理,“交管支隊滿屋子的人,一次至少要等兩個小時,光從拿號到排隊就耗掉大半天。”小陽無奈表示,去取車需經過登記、核對信息等多個環節,當確認好電動車后,就等待審核,再經過幾個工作日審核后,便可以繳納罰金和取車了。
第二步是前往車陂農場路的固定停車點進行取車,小陽形容這才是真正的考驗。
“早上9點開始辦理,第一次我九點半到,你無法想象,排隊能超過50米。”小陽回顧當時的情形,排在前面的人告訴他明天再來,他們已經是第二次過來,當天早上6點就到此排隊了。“第二天我早上8點到,還等到了中午才拿到車。”小陽非常無奈,漫長的等待,且只在工作日能夠處理,由此耽誤的上班時間、耗費的精力和打車費等,早已超過了當月300元左右的租車費用。
“車我整整花了半個多月的時間。期間不斷與客服溝通,要求當月訂單退款,均遭到拒絕。我是在平臺下單,付款給哈啰的,為什么一直要我和商家協商?”小陽不滿于哈啰客服的推諉,從沒有提供實質性的支持,面對平臺商家提供異地牌照問題,也沒有任何的監督處罰。
小陽理解商家出于賺錢的目的,不愿意退款。所以他認為此時作為提供服務的平臺哈啰,其監管與售后的作用就應該發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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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截圖顯示,收款方為上海鈞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企查查查詢,該企業注冊資本20.5億,法定代表人遲星德,他當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6家存續企業幾乎都與哈啰有關,同時他也是哈啰平臺運營主體——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監事。
此外,無論是針對車輛被扣的租金退還維權,還是針對商家虛開發票的投訴舉報,小陽均需獲取涉事商戶的運營人姓名、經營資質及完整主體信息,以便向監管部門精準追責。但在與哈啰平臺客服的溝通中,對方僅能提供商戶電話號碼,無法披露營業執照、經營地址等核心資質信息,小陽在訂單頁面也未查詢到任何商戶主體公示內容,平臺最終以“確實沒辦法處理”推諉了事。哈啰客服回復小陽稱,“目前系統能查到的信息可以告知您,只能給您提供一個電話號碼。”
小陽認為,涉事商家的經營資質成謎,平臺也未履行對入駐商家的法定信息核驗與公示義務,直接導致消費者維權無門。
對于平臺的相關責任,廖建勛指出,哈啰作為提供租賃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未盡到對入駐商家的資質審核義務,放任不合規車輛在平臺上架經營,最終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平臺無法向消費者提供入駐商家的相關資質與完整主體信息,未履行法定的經營主體信息公示義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針對平臺的這一違法行為,消費者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由監管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并作出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2月,記者跟隨小陽來到租車地點,該地點確實沒有車行,只有幾臺電動自行車自由擺放著,有的還是深圳牌照,有的干脆沒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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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消費者的維權路徑,廖建勛也給出了清晰的指引,消費者可先就退款、損失賠償等合理訴求,與涉事商家、平臺進行平等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投訴舉報;如果涉案金額較大,協商與調解均無法化解糾紛的,消費者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月16日起,小陽與記者多次打開哈啰APP租電動車頁面,顯示“暫無符合要求的車輛”。南方財經記者致電哈啰客服詢問,客服表示,系統升級,不清楚恢復的具體時間。
截至3月18日記者發稿,哈啰租電動車功能仍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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