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筑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進一步規(guī)范網絡餐飲服務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鹽城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查處了一批網絡餐飲違法案件。為充分發(fā)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對違法違規(guī)經營形成有力震懾,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東臺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陳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案
案情簡介2025年7月23日,東臺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舉報聯合公安部門對當事人住所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自住房從事餐飲加工,通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小程序進行網絡銷售。處理結果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東臺市市場監(jiān)管局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小程序從事網絡餐飲服務,試圖規(guī)避監(jiān)管,這種行為破壞了網絡食品經營的準入秩序,對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舉報線索迅速反應、精準打擊,有效震懾了此類違法行為,體現了對網絡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態(tài)度。
案例二
濱海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外賣餐飲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5年7月30日,濱海局接到舉報,稱當事人在某外賣平臺使用其注冊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在平臺設立“衢州鴨頭”外賣餐飲店鋪。2025年5月至7月,當事人未經許可,在平臺店鋪的所有商品上,使用他人“衢知府”的注冊商標標識進行宣傳,接單銷售。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濱海市場監(jiān)管局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餐飲外賣領域冒用他人注冊商標案件。當事人未經授權使用“衢知府”商標進行宣傳接單,不僅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更在食品安全層面埋下隱患——消費者基于對特定品牌的信任下單,實際經營者卻身份不明、資質不清,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將面臨溯源難、追責難的局面,直接危及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擬 稿:市局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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