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某物流園,老張開貨車已有十二年。2024年4月的一個凌晨,他從杭州送貨返回園區,把車停好后,突然倒在駕駛室旁。同事發現時,他已失去意識。120趕到現場,搶救無效,宣告死亡。診斷結論:心源性猝死。
1、單位態度:工作時間之外,不算工傷
老張52歲,家里兩個孩子還在上學,妻子打零工。頂梁柱突然倒下,整個家塌了半邊。
物流公司態度明確:“他是自己停車后才倒的,不是在工作過程中,而且他有高血壓,是自己身體原因,跟工作沒關系。”公司不僅不申報工傷,連當月工資都扣著不發。
老張妻子跑了一個月,人社部門說需要證明“突發疾病時在工作崗位上”。可老張倒在停車后,這個時間點怎么算?她找到澤良律師時,哭得說不出話。
2、澤良介入:厘清“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認定標準
澤良律師接案后立即研判:本案核心在于“視同工傷”的認定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關鍵在于突發疾病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老張倒在停車后,但停車是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環。律師調取園區監控顯示:老張23:40駕駛貨車進入園區,23:45完成停車熄火,23:48下車走了幾步,23:50倒地。從停車到倒地,間隔僅5分鐘。
3、構建證據鏈:證明“工作狀態延續性”
澤良律師指導家屬收集三組證據:
一是工作流程證據:物流公司調度記錄顯示,老張當日14:00出車,任務為“杭州-余姚-余杭”,回園區交車是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環。停車屬于完成工作任務,而非“下班后”。
二是發病時間證據:120出車記錄、急診病歷均記載“到院時已無生命體征”,符合“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要件。
三是因果關系證據:老張近三年體檢報告顯示血壓正常,入職時無高血壓病史。律師調取其連續一周出車記錄,日均駕駛超12小時,證明長期高強度工作與猝死存在關聯。
4、人社認定:突發疾病在工作崗位上
2024年5月,澤良律師向余杭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附全部證據及法律意見書。律師在意見書中重點闡述:貨車司機的工作崗位不限于駕駛室,整個工作流程均為崗位延續。老張完成最后一次運輸、返回園區交車,仍處于工作狀態。
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采納律師意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物流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認定。
認定工傷后,澤良律師為家屬計算全部待遇,合計近百萬元。因物流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待遇由單位承擔。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仍以“突發疾病與工作無關”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監控錄像、調度記錄、病歷、體檢報告,完整證據鏈證明工作與死亡的關聯。面對鐵證,公司同意調解。2024年8月,近百萬元賠償款全部支付到位。
老張妻子拿到賠償款后,專程到律所道謝:“要不是你們,我和孩子真不知道該怎么活。”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浙江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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