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案例:超齡工傷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25)粵民申4749號
裁判要旨
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在工作期間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474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敏捷廣場四期C棟商業辦公樓4層402商鋪。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澠池縣。
再審申請人廣東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XXX法院XXX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某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其應否向張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張某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在工作期間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某公司以張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主張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條例規定不符。原審法院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判決某公司向張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廣東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周小勁
審判員:強 弘
審判員:陳 淵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謝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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