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數據正在從“副產品”變成“基礎生產要素”。現實中,一個突出的矛盾是:數據越來越重要,真正敢用、會用、用得好的主體卻不多。數據產權不明確是這個矛盾的主要原因,需要明確回答“數據的權屬如何確定、權利如何拆分與約束”,為數據的合規使用和規范流轉提供依據。
本文作者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湯珂
本文轉自國家數據局官網(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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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實產權基礎:以數據要素特征引導制度創新
數據產權制度的設計始終應以數據這一新型生產要素的經濟屬性為起點。數據既不同于固定設備等以排他占有為特征的物理資產,也不同于以創造性成果為主的無形資產,還受到信息披露悖論、交易摩擦和合同不完備等約束。因此,圍繞數據建立產權制度,不能簡單套用既有模式,而要立足其經濟屬性,在安全合規前提下,通過更靈活、更精細化的結構性分置,讓數據既能被合理保護,又能被更充分利用。
相較于土地、廠房等傳統資產,數據具有非競爭性、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等特征。同一份數據可以被不同主體、在不同場景中反復利用,而不會因一次使用而被消耗。信息主體、采集平臺、算法開發者和業務應用方在多個環節持續投入,數據價值更多體現在融合和開發利用之中。數據的排他性是通過訪問控制、加密和制度規則來實現的,而不是像有體物那樣自帶邊界。如果簡單套用所有權邏輯,既與當前以分場景、分用途流轉為特征的數據實踐不相匹配,也難以同時滿足多樣化應用需求和隱私保護要求。
同樣,數據也不能被簡單納入知識產權體系。數據是對客觀世界的記錄,本身并不必然具有原創性,其經濟價值更多來源于后續清洗、整合、標注、建模和算法賦能等環節。同時,數據使用伴隨著隱私泄露、畫像歧視、算法操縱、市場壟斷等風險,這些負外部性,無法僅通過合同來防范。如果簡單引入類似專利的專有權制度,既可能抬高交易價格,也容易使某些主體把數據控制力轉化為市場壟斷,從而在無形中增加新企業的進入壁壘。
更為關鍵的是,數據交易受到“信息悖論”和合同不完備的雙重約束。交易之前,購買方難以判斷數據質量和適用性;但數據一旦完全披露,信息即被掌握,買方的購買意愿下降。數據用途高度多樣且持續演化,復制與再分發成本極低、難以監測,多主體流轉又顯著增加責任追溯的不確定性。隱私損害、信任侵蝕和社會性風險往往難以通過事后賠償完全修復,而僅靠民事合同幾乎不可能窮盡未來風險。因而,產權制度成為補足合同不完備性、促進數據流通開發的重要基礎。
二、明確機制核心:以結構性分置激活數據使用與價值創造
數據要素的產權設置,必須在“公地悲劇”和“反公地悲劇”之間找到制度化平衡。若圍繞數據形成的權利存在不確定性,潛在利用者將面臨高昂的協商、訴訟與合規成本,導致數據在法律上“被擁有”、但在經濟上“被閑置”。結合數據要素的特殊性和中國數據實踐的操作路徑,應減少不確定性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多方投資與協作激勵,同時約束負外部性,以“激勵使用”為目的,實現數據要素的高效利用與社會福利最大化。
將數據權利設計為“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結構性分置,旨在通過精細劃分,形成有利于數據使用、流通和價值創造的激勵結構。核心邏輯是把對數據的投入與回報、權利與責任合理對位,使數據能夠在更多主體之間被反復利用、持續創造增量價值。三權分置激勵各參與者持續建設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對細分產權進行細分定價,使數據逐步轉化為產權明晰、可計量的資產。在這種制度設計下,數據能夠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被更廣泛使用、被多次開發,形成持續疊加的社會與經濟價值。
實踐中,糾紛容易發生在兩組關系之中,其一是信息主體與數據處理者的關系,其二是數據處理委托方與數據處理受托方的關系。針對信息主體與數據處理者的關系,重點是在生產環節明確數據處理者對合法采集的數據享有財產性權利,穩定企業在采集、治理、清洗等前端環節的投入預期;同時保障信息主體可以獲取或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的數據,保護其相應權益。針對數據處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重點是明確在合同沒有相關約定時,數據產權原則上歸委托方,避免“以服務之名將數據據為己有”。委托方應注重合同的清晰性,在明確規則下更安心地外包專業處理工作。
聚焦數據復用和創新使用中的產權配置,需要系統安排,在鼓勵利用與防止濫用之間建立起清晰的制度邊界。一方面,鼓勵有序復用公開數據。數據處理者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網絡、不干擾網絡服務正常運行、不破壞有效技術措施、不損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前提下,可以收集、持有并使用已公開數據,并可在不實質性替代被收集方產品和服務等的前提下對外提供數據產品,為新業態、新模式預留空間。同時,在多個主體共同參與數據融合和開發的情形中,允許各方平行享有使用權。此外,行業龍頭企業、平臺企業等數據資源富集主體,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對外提供數據服務。另一方面,將創新活動納入規范邊界。數據處理者對其享有使用權的數據,在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前提下,通過利用專業知識加工、建模分析、關鍵信息提取等方式實現數據內容、形式、結構等實質改變,從而顯著提升數據價值,形成衍生數據的,賦予數據處理者持有、使用和經營權。在科研、教育、人工智能訓練等領域,探索數據“合理使用”,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為前沿創新留出必要制度空間。
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體系對于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登記能夠增強權利公示與可驗證性,緩解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登記為后續流轉、授權、保護和監管提供制度支點。登記是清單管理和規范治理的基礎,有利于厘清資產底數、明確使用邊界、提升透明度。對市場主體來說,登記憑證既是參與交易、入表融資、項目申報等活動的“權利憑據”和信用背書,也是遇到糾紛時可供司法、行政機關參考的重要佐證材料。
三、暢通價值路徑:以資產化和規范流轉釋放數據價值
數據資產化是數據產權制度在會計層面的自然延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資產確認至少需要滿足三項條件:合法擁有、具備控制,并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結構性“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產權安排,恰好形成制度層面的緊密對應。首先,控制必須是合法取得、可執行且具有排他性的控制。這不僅僅是技術意義上的訪問權限,更要求在權利結構上能夠排除未經授權的占有和利用,形成“可主張、可防御”的穩定權利基礎。持有權的設立是實現控制的制度前提,使數據處理者既能在物理層面控制數據,又能在法律層面排他主張權利,從而把“物理控制”與“法律控制”統一起來。相反,如果數據持有權模糊,就難以滿足會計上對控制的基本要求。其次,資產必須與未來經濟利益相聯系。使用權和經營權,將“開發利用”和“對外流通”納入制度化軌道,使數據能夠在合規前提下形成可預期、可驗證的收益來源。缺乏明確的使用權或經營權,即便掌握了數據,也難以形成可以被會計確認的經濟利益,資產化就失去了現實基礎。
數據產權有序流轉需要建立健全法治保障,明確支持權利人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通過合同約定轉讓持有權、使用權或者經營權,并通過示范合同的形式,把數據內容、提供方式、使用范圍、合同終止后的處置等關鍵事項“寫在前面”。用契約標準化降低談判成本、減少誤判空間,尤其有利于中小企業在明確的規則之下參與數據交易。此前,國家數據局聯合市場監管總局,針對數據提供、委托處理服務、融合開發、中介服務等四類典型情形,制定發布了第一批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經營主體減少反復談判、反復修改的麻煩,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降低數據流通交易的門檻和成本。
總之,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配套以登記和流轉等規則,可以有效降低數據在生產、流轉、創新活動中的權屬不確定性,提升經濟運行的效率,強調數據的使用屬性,把數據從“沉睡資產”變成“高效要素”,為培育新質生產力、推動數字經濟行穩致遠夯實制度底座。
杭州數字經濟聯合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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